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5月6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審理將有更為明確的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將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據統計,目前全國機動車保有量4.69億輛,機動車駕駛人5.59億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5.8億輛,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在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案件中,道交糾紛一直是數量較多的民事案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二)》是繼2020年最高法修正《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一)》)后,遵循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則和精神,針對當前道交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重點難點問題形成的裁判規則。
陳宜芳指出,道交糾紛案件涉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故受害人、保險公司等多方主體,侵權法律關系與保險、勞動勞務、車輛租賃等法律關系交織。案件審理中,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恰當界定責任是定分止爭的關鍵所系,也是難點所在。《解釋(二)》面向審判實踐,強化問題導向,立足服務基層,針對一批長期困擾實踐的“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同時依法確認各類有益有效的解紛途徑和資源,豐富定分止爭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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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攝
最高法二級高級法官高燕竹舉例說,經調研發現,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近年來增長較快,發生事故后能否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而在程序上作相應的一并處理,之前并不明確。《解釋(二)》對此規定,當事人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同時將承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列為被告并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第二款明確了先由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的賠償順序。
“這一規定就是為實踐中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體化解提供制度接口,促進爭議‘一攬子’解決,減輕當事人訴累,降低解紛成本。”高燕竹說。
據介紹,《解釋(二)》還落實了機動車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確定“好意同乘”“搭便車”等情形下的過錯考量,解決了超齡勞動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誤工費等賠償范圍和計算方法難題。
陳宜芳表示,《解釋(二)》通過依法妥當界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合理確定責任,明確應當倡導什么、堅持什么,應當預防什么、避免什么,有利于引導公眾增強安全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樹立安全、文明的出行風尚,共同營造良好有序的交通秩序。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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