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相關典型案例。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交通事故形成糾紛后,通常會經歷公安交管部門事故認定、相關機構鑒定或定損、醫療機構實施診療、人民法院或相關機構糾紛化解等多個環節和程序。如果不靠前發力,不強化道交糾紛源頭治理和實質化解,那么消弭事故影響和化解各方糾紛將耗時耗力、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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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介紹,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深入貫徹新時代“楓橋經驗”,跳出案件看案件,切實避免就案辦案和機械司法,立足預防、面向基層、加強調解、整體施策,與相關部門協力打造公正、高效、惠民的道交糾紛處理工作機制。總體上從三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推動交通事故源頭預防。人民法院堅持“抓前端,治未病”,認真梳理道交糾紛案件反映出的安全短板和民生期盼,采取恰當方式協力推進源頭預防,通過案件“小切口”促推構建平安出行“大篇章”,防范事故于未然。有的法院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道路安全隱患,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優化交通信號燈、設置醒目警示標語、清除障礙物等建議,得到充分認同、積極反饋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危險源,有效防止了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二是促進糾紛前端化解。深入查擺道交糾紛產生、糾紛成訟乃至反復成訟、矛盾糾紛激化升級等方面的原因,強化相關工作機制,在靠前調解、前端化解各環節各方面對癥下藥、查漏補缺,努力促進糾紛及時解決,使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研究發現,道交糾紛通過調解或一審程序即解決,既有利于大大減輕當事人成本耗費、及時救濟和權利實現,又有利于引導建立和強化良好的解紛模式。瞄準實踐中的難點堵點,定向發力。
比如,調解機構和基層人民法院反映在一些重大疑難問題上由于法律適用存在困難、裁判尺度亟待指導,容易導致當事人預期不明和難以決策,進而難以盡早解紛。就此,最高法通過2020年修正《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改《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次制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方式,引導基層法院和調解機構查清案件事實、明確權利義務、形成穩妥方案,增強解紛結果可信度和解紛過程透明度,從根本上強化糾紛前端化解的速度和力度。
三是做實糾紛實質化解。人民法院遵照法律原則和法定程序,設定科學合理的訴訟流程和規則,銜接和暢通訴調程序、集約和優化相關訴訟環節,通過一站式解紛等方式引導當事人妥善、便捷地解決糾紛。本次發布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就此作了鮮明的呈現,能夠避免因解紛程序和方式繁瑣導致當事人流程焦慮和受到“二次傷害”。同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恰當運用司法救助,以“最解憂”的方式探求群眾關切的“最優解”,降低當事人訴訟負擔。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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