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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發生的一起小超市售假案件引發關注。小超市老板劉某因售賣幾瓶假“六神”花露水,被上海家化告上法庭,最終調解賠償。法庭現場,法官展示的“仙楂樹”撞臉“山楂樹下”、“香香飄”碰瓷“香飄飄”等山寨產品。
劉某在法庭上辯稱,這些假花露水是別人上門推銷的,自己總共沒賣幾瓶,實在不知道是假貨,還表示拿不出進貨憑證。
然而,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銷售不知道是侵權商品,只有能證明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才可免賠。這里“不知道”這一主觀要件,需要辯方拿出證據來支撐。劉某拿不出有效憑證,無法證明自己“不知情”,最終只能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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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無心售假”并非免責的擋箭牌。在現實中,小超市往往是假貨的“重災區”。一些不法推銷者瞅準小超市經營規模小、進貨渠道相對不正規的特點,上門推銷假冒偽劣商品。而部分小超市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為了圖方便、貪便宜,在進貨時不索要相關票據,不仔細查驗商品真偽,一旦出現問題,只能自食惡果。
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傍名牌”的典型套路。像“仙楂樹”與“山楂樹下”,僅僅通過改變“仙”字偏旁,再與圖案巧妙融合,不細看很難發現差異。這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了正規品牌的利益,破壞了市場秩序。
這起案件給廣大小超市經營者帶來深刻警示。只賣幾瓶、不知情絕不是免責的理由。在進貨時,務必選擇正規渠道,嚴格索要并保存好進貨合同、加蓋公章的送貨單、銀行轉賬記錄等,形成完整證據鏈,確保能夠清晰追溯進貨渠道。這樣才能在面對侵權糾紛時,依法免除賠償責任,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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