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朝律夕拾
張先生新房裝修即將完工,心里美滋滋的。可誰也沒想到,工人裝最后一盞燈時,“啪”的一聲從梯子上摔了下來!張先生好心將工人送醫,不料對方出院后,反手就將他告上法庭索要賠償。張先生大喊冤枉:“我明明請的是裝修公司,他自己不小心,怎么還要我賠錢?”法院的判決,給所有準備裝修的業主都提了個醒!一起來看看吧。(案例來源:半島晨報)
01案例回顧(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張先生買了新房,通過朋友介紹,找了一家裝修公司來全包裝修。看著房子一天天從毛坯變成溫馨的家,張先生對未來的生活充滿了期待。眼看工程接近尾聲,就差安裝幾盞燈了。這天,裝修工人田山踩著人字梯上去安裝客廳主燈。突然,“啪”的一聲悶響,田山連人帶梯子摔了下來!張先生嚇壞了,趕緊丟下手里的活,第一時間把田山送去了醫院。本以為自己仁至義盡,可沒想到,田山出院后,一紙訴狀將張明和裝修公司的“前經理”李利一同告上了法庭。田山的理由是:我是在給你家干活時受的傷,你和我的老板都應該賠償我的損失!張明覺得委屈極了:“我跟公司簽的合同,你是他們的工人,你自己不小心摔了,怎么能賴我?”然而,在法庭調查中,一個驚人的事實浮出水面——張明當初簽合同的那家“裝修公司”,竟然早在一年前就已經被注銷了!這下問題復雜了,張先生雇傭的,根本就是一個沒有資質的“幽靈公司”。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房主雇傭了無資質的裝修隊,工人發生意外,房主需要承擔責任嗎?根據《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同時,《民法典》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認為,工人田山作為一名有經驗的成年人,沒有盡到對自己安全的注意義務,比如沒有佩戴安全繩等防護措施。他對自己摔傷這件事,本身就存在過錯,因此需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而房主張明在選擇裝修服務時,沒有核實對方的工商注冊信息和施工資質。將工程交給了一個已經被注銷的“假公司”(實際上是李利個人),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過錯。正是因為他這個選任上的疏忽,才導致一個沒有安全保障的團隊進場施工,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法院最終判決:李利承擔40%的責任,賠償給田山2.9萬。田山自己承擔30%的責任。張先生沒盡到審核施工資質,應承擔30%,賠償2.1萬。
03深刻教訓
作為工人,在進行高風險作業時,自己的安全帶、安全帽才是最可靠的保障,任何時候都不能心存僥幸。在這個案子里,房主(選任過失)、工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工人(自我保護不當)。三方都有錯,所以責任也得三家分擔,誰也別想完全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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