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衛醫字〔2026〕3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委屬(管)醫療機構,山東大學各醫院:
????為落實《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1〕17號)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長期處方管理,更好地滿足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組織制定了《山東省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2026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6年4月10日
山東省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2026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滿足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推進分級診療,促進臨床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總后勤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的通知》(衛醫政發〔2011〕11號)、《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1〕1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第三條 長期處方應該遵循安全、有效、經濟、適宜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長期處方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全省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六條?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第七條 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第八條?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第九條?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優化工作流程,保障醫療質量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第十一條?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基層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我省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結合本機構慢性病藥品配備和臨床使用情況,為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所患慢性病病種的長期處方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用藥的配備,確保患者長期用藥可及、穩定。
第十五條?開具長期處方的基層醫療機構與上級醫院要做好用藥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處方信息共享和流轉機制,保障患者長期處方藥品需求。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的審核、點評、合理用藥考核等工作,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第四章 ?長期處方開具與終止
第十八條?鼓勵優先由基層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
第十九條?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醫療機構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由與疾病相關專業的醫師開具。
鼓勵患者優先通過基層醫療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第二十條?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二十一條 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判斷該患者是否符合開具長期處方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第二十三條 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病情控制情況、用藥方案、依從性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長期處方用量一般不超過4周。
第二十四條 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 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開具用量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或在上級醫療機構醫師指導下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做好門診病歷管理。
第二十六條?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首次開具長期處方的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
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一)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二)患者使用的多種藥物經醫師或藥師判斷有相互作用的;
(三)罹患本細則規定病種以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四)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五)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長期處方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普通處方管理的要求,右上角標注“普通處方(長期)”。
第二十九條 鼓勵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為長期處方提供書寫、保存、查閱等功能,為記錄長期處方的電子病歷提供患者簽字認證功能。
第三十條?互聯網醫院在線開具的處方應當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第五章 ?長期處方調劑
第三十一條?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第三十二條?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基層醫療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第三十三條 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嚴格落實實名制就醫。長期處方藥品應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或醫療保障憑證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第六章 ?長期處方用藥管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本機構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將長期處方納入專項點評,持續提高長期處方合理水平。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長期處方使用情況監管,每半年將監管情況報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納入患者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患者診療和用藥情況。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管理,對患者病情變化、用藥依從性和藥物不良反應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調整或終止長期處方,并在患者健康檔案及病歷中注明。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藥監測與報告制度。發生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同時立即向醫務和藥學部門報告,做好觀察與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做好記錄。鼓勵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過接入互聯網遠程監測設備開展監測。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范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四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醫療機構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患者客戶端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方便患者查詢長期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
第七章 ?長期處方醫保結算管理
第四十三條?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四十四條?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第四十五條?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防止醫保基金違規支付。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綜合考慮患者診療需要及病種治療特點,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遴選確定部分慢性病病種作為長期處方適用病種(適用病種見附件)。醫療機構可根據本機構實際,依據適用病種的最新診療指南和規范等,制定本機構相應病種的長期處方用藥目錄。
第四十七條?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應當結合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具備的條件,符合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基層醫療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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