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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該規定明確了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認定為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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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述
甲公司策劃創意某知名人物特殊經歷的圖書,并取得了相關書稿的著作權。為出版該書,甲公司將書稿及修改稿以電子版形式發給乙出版社。此過程中,甲公司與員工、書稿編撰者和照排人員簽訂了保密協議,嚴格限制書稿內容知悉范圍。最終,由于國家相關規定,該書稿未能獲審。之后,乙出版社與丙簽訂委托編輯協議,由丙編寫一本類似主題圖書并由乙出版社出版。經過申報,該選題得以通過審批并成功出版。甲公司認為乙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業秘密,遂將乙出版社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甲公司策劃的書稿選題獨特、編排創新,內容選擇非公知信息且未公開。書稿具有商業價值,雖未通過初審,但具有其價值。甲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與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并限定知悉范圍。乙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與甲公司書稿高度相似,無法證明系獨立創作,構成侵權。鑒于該商業秘密已公開,法院判決乙出版社向甲公司賠償8萬元。甲公司認為原一審判決確定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數額過低,遂提起上訴;乙出版社否認侵權行為,同樣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盡管存在同類圖書,甲公司的圖書創意仍具有秘密性。審批未通過不影響其具有實用性,且后續審批通過和乙出版社的出版行為已證明了其價值。甲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具備有效性。二審法院根據該商業秘密的價值、市場需求以及乙出版社的過錯程度,綜合甲公司的開發成本和潛在收益,改判乙出版社向甲公司賠償5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該規定明確了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這為創意構成商業秘密規定了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三個關鍵構成要件。
司法實踐中,將創意認定為商業秘密的難度較大,主要源于三方面:一是秘密性界定難,創意多為抽象概括的構思,如餐飲行業新菜品的簡單食材組合變化,易被視為行業常見思路,難以證明其獨特性與非公開性;二是價值性證明難,創意作為初步構思,距實際應用轉化存在較長鏈條,諸如科技產品創意在研發、生產等環節落地前,其商業價值難以直接量化;三是保密性保障難,創意在討論構思的過程中很容易在一定范圍傳播,權利人難以如具體技術信息般對創意采取明確有效的保密措施,嚴格限制知悉范圍。
律師建議,企業若想保護創意,增加其被認定為商業秘密的可能性,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一是將創意轉化為可固定的具體方案,可通過書面文檔、流程圖表等有形載體,將抽象構思細化為包含實施步驟、技術參數、盈利模型的完整方案。例如互聯網行業的新型商業模式創意,通過繪制用戶畫像、拆解業務流程、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方式,使創意從模糊構思轉化為可識別、可比對的具體信息。二是構建多層次保密體系,除與員工、合作伙伴簽訂協議,包含保密范圍、競業限制、違約賠償條款的約定外,還需結合技術手段與管理流程強化保密措施。例如對涉及創意的核心文檔采用加密存儲、權限分級管理,在內部溝通中使用加密郵件或專用協作平臺,并對接觸創意的人員進行保密培訓,明確涉密信息的接觸審批流程。三是多維論證商業價值的可實現性,除提交市場調研報告、盈利預測模型外,還可通過創意的研發投入憑證、同類創意的市場反饋數據、第三方評估報告等佐證價值。若創意已進入商業化實施階段,如本案中修改后通過審批的書稿,其獲得的政府批文、合作方意向書等文件,亦能成為證明價值性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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