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四川頻道
因為一句氣話、一次推搡,鄰里之間鬧上了法庭。近日,一起鄉村鄰里間的人身侵權糾紛在村委會院壩里公開審理,簡陽法院把法庭搬到群眾“家門口”,不僅當庭厘清了是非,更給現場村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2025年10月,王某在村上發放村民土地租金時,因租金計算的問題與李某產生分歧。王某提出讓李某先去找隊長核實后再領取租金,但李某不接受,爭執中,李某率先開口辱罵,王某則以“你打我一哈試試”回應,情緒激化之下,李某用雙手掐住王某脖子,致其頸部留下兩處淤痕。事后,王某先后到衛生院、人民醫院接受了相關的檢查和治療,公安機關同時也對李某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雙方就賠償事項未達成一致,矛盾也并未止步于此,王某便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9337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將庭審現場直接設在了雙方打架所在的村委會,并邀請鎮政府、村干部及村民代表現場旁聽。審理中,李某辯稱是王某先以言語刺激、李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李某率先辱罵并先行動手,具有明顯過錯,所謂“正當防衛”的抗辯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李某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法院依據其提交的證據依法支持了必要的醫療費和交通費,至于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明確指出,王某的傷情僅為頸部淤痕,未構成嚴重精神損害,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當庭判決李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合計800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承辦法官在庭審結束后的現場普法時指出,鄰里之間因瑣事發生口角,完全可以用友好溝通等其他更好的方式解決問題,一旦沖動動手,不僅傷害鄰里感情,還可能承擔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雙重責任。此外,在民事訴訟中,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該案中,王某的部分票據因系復印件、無法提供原件且無其他佐證,未被法院采信。這些細節提示大家,平時要有留證意識,留好證據,維權才能更有底氣。
法官提醒,毆打他人輕則被行政處罰,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致輕傷以上,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鄰里糾紛應冷靜協商或采取合法維權手段,切勿讓一時意氣,換來法律“罰單”。(石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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