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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的民事糾紛中,一份遺囑的效力往往成為爭議核心。河南安陽七旬老人劉女士,為父親劉某潔留下的房產繼承問題,自2014年起歷經多次審理,相關爭議仍在法律程序中。這場跨越十一年的紛爭,主要圍繞遺囑效力、見證程序、審理程序展開多重爭議,也讓普通民眾對遺囑繼承的法律規范產生關注。
父親離世,遺囑繼承起紛爭
劉女士的父親劉某潔于2013年底去世,留下洛陽市西工區一套房產及喪葬費、撫恤金等遺產。劉某潔與再婚妻子曹某賢共同生活多年,曹某賢持有2011年8月27日的代書遺囑及律師見證書,主張房產及相關款項歸自己所有;劉女士等四名子女則對遺囑效力提出質疑,認為自身作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法繼承遺產,雙方就此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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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反映,父親劉某潔與前妻育有四名子女,1982年與曹某賢再婚,涉案房產系父親劉某潔在單位擔任領導時分配建設的單位公房,并非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劉某潔個人名下,單獨所有。她還提到,家中小妹13歲時被判由父親劉某潔撫養,此次繼承糾紛中也未分得任何遺產份額。她認為,繼母持有的遺囑存在程序瑕疵,不應作為遺產分配依據,遂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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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拉鋸,多次審理
這場繼承糾紛歷經三次一審、多次二審及再審:2014年一審,法院判決四子女每人分得2500元;上訴后,中院將案件發回重審,重審判決每人分得3750元;再次上訴后,案件二度發回,第三次一審將金額提升至每人14000元;2016年中院二審維持該結果,2017年該院再審撤銷部分判項,房產仍判歸曹某賢所有,該判決成為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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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表示,十一年間,她往返安陽與洛陽數十次,身心俱疲,對遺囑效力的認定及遺產分配方式仍持不同意見,并繼續向相關部門表達訴求。
焦點:核心疑問待解
(一)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圍繞這份遺囑的合法性,雙方爭議持續多年,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的核心焦點,也是劉女士最為重視的關鍵問題。
1、遺囑見證程序是否合法
劉女士表示,她有錄音為證,見證人之一劉某印在與其對話中明確表述,遺囑簽署時本人并未在場,簽名系事后補簽,全程由劉某一人操辦,其未見到立遺囑人劉某潔本人。
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并簽名。在本案中,劉女士認為,該遺囑缺少一名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程序問題不滿足法定形式要件,故主張其無效。
2、律師執業行為是否合規
洛陽市司法部門2021年12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經查實,劉某、劉某印在遺囑見證過程中存在私自接受當事人委托等問題,澗西區司法部門已對劉某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書面檢查,對劉某印自2011年起不再進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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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答疑接談筆錄中,相關法官明確表示,律師私自接受委托開展遺囑見證,屬于司法行政部門監管范疇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由司法部門依法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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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劉女士認為該處理結果存在矛盾:司法部門已認定律師存在私自接受委托,卻僅以批評教育、書面檢查等方式處理,并未作出相應處罰。劉女士進一步指出,兩名律師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遺囑見證業務,其行為不符合律師執業相關規定,認為該見證程序存在瑕疵,她主張該見證不足以證明遺囑合法有效。
此外,劉女士還反映,其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光盤錄音等證據,未被法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予以充分采納;針對案涉遺囑效力問題,她已于2024年提交再審申請,經各級法院層層轉辦,截至目前仍未收到明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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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產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合理
生效判決依據涉案遺囑,將房產份額判歸曹某賢所有,僅對存款、喪葬費、撫恤金等款項進行分割,劉女士等子女每人分得14000元。
劉女士對此持不同意見:
第一,她認為若遺囑效力存在問題,房產應適用法定繼承,由所有子女與繼母共同分割,而非全部歸繼母所有。
第二,她認為父親的存款、養老金賬戶資金尚未查清,當前分配方案未能完整反映子女應得的份額。
第三,她指出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判決的分配比例未充分考慮子女的情感訴求,對此她難以認同。
(三)案件審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相關規定明確,二審法院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重審后仍事實不清的,應當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劉女士表示,她的案件先后兩次被發回重審,加之此前提出的回避申請未獲采納,她因此認為該案審理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并認為較長的訴訟周期給她帶來了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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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訴求
劉女士明確其核心訴求:
1、請求相關法院能對案涉代書遺囑的效力進行進一步審查;
2、請求相關法院對涉案房產、存款、撫恤金等全部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重新分配;
3、請求有關部門對律師見證行為是否存在違規問題依法予以核查,并公開處理結果;
4、請求相關法院對案件審理程序中的爭議問題予以核查,申請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一套房產,一份遺囑,牽絆一個家庭十余年,遺囑效力與遺產分配,既關系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關乎法律程序的嚴謹與公正。
截至目前,劉女士仍在通過合法渠道反映訴求。她期待案件能在法律框架內得到進一步明確回應,也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引發對遺囑規范與司法程序的更多理性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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