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高空拋物引起的糾紛。一個從樓上掉下來的礦泉水瓶,砸壞了陳女士家田里的幾棵辣椒苗。因為這已不是第一次“天降異物”,陳女士選擇用法律方式維權。
危險!樓上突然掉下一瓶礦泉水
陳女士家住私房,緊鄰某小區樓棟。2025年11月28日晚,樓上突然掉下一瓶礦泉水,正好砸在她家種植的辣椒苗上,植株當場折斷。
陳女士報了警。公安機關查看了小區監控,但無法鎖定具體是誰扔的瓶子。
陳女士認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管理方,有責任采取更有效措施防范高空拋物風險,故將小區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元,并要求小區重新安裝防高空拋物監控、制定管理規約、開展宣傳教育、建立舉報追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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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正在小區監控室取證
法院判決:賠償陳女士1元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受損植株系正上方墜落的礦泉水瓶砸斷,而陳女士家私房正上方,只有該小區的住戶。開庭后走訪小區,查看小區監控后臺,發現(防高空拋物用)監控存在盲區。本案確實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結合庭審查明及實地走訪、調查情況,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法院判決小區業主委員會賠償陳女士1元。
關于陳女士要求“重新安裝監控、建立追責機制”等訴求,經調查,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已采取制定業主公約、不定期進行宣傳教育,安裝監控設施等措施預防高空拋物行為,在訴訟前還更新了部分攝像頭,故原告陳某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法院建議,“重新安裝監控設施”“建立高空拋物舉報及追責機制”屬于小區業主自治范疇,小區業主委員會應以此案為警示,更好地履職盡責,避免再次產生紛爭。
值得注意的是,這1元錢并非由業委會委員個人承擔,而是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案件宣判后,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高空拋物
不僅是沒素質,更是違法行為
一個礦泉水瓶從高樓墜下,落地時的沖擊力足以砸穿汽車、砸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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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高空拋物罪。一次隨手拋物,可能毀掉兩個家庭;一次疏忽大意,可能換來牢獄之災。
管理不能“差不多就行”,必須真正管起來、嚴起來。業主委員會作為小區安全的第一道防線,要落實監管責任,安裝防高空拋物監控,確保無死角、能追溯,在樓梯、電梯、小區公告欄持續宣傳警示,制定明確的管理規約,建立舉報和追責機制,讓“禁止高空拋物”成為人人知曉的規矩。
頭頂的安全,從來不是一個人的事。這起案件的審理,不是為了判個輸贏,更是為了倒逼每一位住戶互相監督、共同守護。法律劃出底線,管理織密防護網,而最關鍵的防線,是人人自覺。只有三者合力,才能真正讓危險止步。
來源:湖北日報(記者 高伊洛)、三峽新聞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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