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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一份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一名中年男子血液酒精含量超出醉駕標準四倍有余,酒后駕駛轎車逆行后在車道上睡著,被群眾報警查獲。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多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后,該男子以"身患重疾、因病致貧"為由上訴請求改判緩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逆行車道上睡著,群眾報警才被發現
2024年10月17日晚21時32分許,在惠東縣平山街道,51歲的曹某與同伴郭某才在某飯店聚餐飲酒后,自行駕駛小型轎車沿平深路行駛。
醉酒狀態下,曹某不僅未能正常靠右行駛,反而一路逆行至某燈控路段,最終連人帶車停在了逆行車道上,兩人竟在車內睡著了。 過往群眾發現一輛轎車詭異逆行并停滯在車道上,走近才發現駕駛位上的曹某已處于嚴重醉酒無意識狀態,遂報警。
公安民警到場處置,在帶曹某上車準備送往醫院抽血檢驗時,曹某非但不配合,反而反抗并推搡民警,試圖阻礙檢查,后被多名民警合力控制,強制帶至醫院完成抽血。
經鑒定,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342.5mg/100ml。 作為參照:我國認定飲酒駕駛的血液酒精門檻為≥20mg/100ml,醉駕入刑的門檻為≥80mg/100ml。曹某的數值是醉駕入刑線的4.28倍,也遠超兩高兩部規定的180mg/100ml"一般不適用緩刑"紅線。
拘役二個半月,罰金八千元
惠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于2026年1月23日一審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曹某不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及辯護人提出兩點:一是對事實、定罪量刑均無異議,堅持認罪認罰;二是曹某身患重疾、因病致貧,一審量刑過重、罰金過高,請求改判適用緩刑并減免罰金。
惠州中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完全一致,二審期間曹某方提交的病歷材料也被認定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聯性。法院指出,根據《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第(五)項明確規定: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一般不適用緩刑——曹某高達342.5mg/100ml,本就落入該剛性排除區間;加之其在執法過程中推搡反抗、阻礙檢查,一審法院已充分考量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量刑適當。"身患重疾"并非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事由。 2026年4月3日,惠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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