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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本文為《方圓》雜志原創稿件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安徽省巢湖市的一間居民房內
37歲的男子李康正坐在電腦前
屏幕上買家們的咨詢一條條彈出來
語氣急切,用詞隱晦
李康對外稱是做“暖寶寶貼”生意的
實際上賣的卻是
添加了違禁成分的“三無”壯陽藥
李康不是第一次做這門生意了
還曾因此獲刑
如今他尚在緩刑考驗期內
還背著一道法院判決的“禁止令”
李康以為自己足夠小心謹慎
可當檢察官敲響他房門的那一刻
他才意識到那些謊言早已被識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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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被忽視的“禁止令”
時間回到2022年。那時的李康注冊了一家網店,專門銷售從非正規渠道訂購的性保健品,這些性保健品中均非法摻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俗稱“偉哥”,是處方藥,高血壓、心臟病患者擅自服用尤其危險。據查,李康銷售該違法性保健品的金額超過11萬元,并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2.2萬元。同時,秦淮區法院還判決了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考驗期從2023年8月11日至2026年8月10日止。
按照法律規定,在判決生效后,李康應前往司法局的社區矯正機構報到,要在巢湖市接受為期三年的社區矯正。然而,這道禁止令在執行階段卻遭遇了阻礙。
根據相關規定,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被判決禁止令的,應向社區矯正對象宣告禁止令的明確內容、定期報告遵守禁止令情況和違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定期開展實地查訪。可在實際執行中,禁止令作為一種非刑罰處罰的措施往往容易被忽視。
李康去巢湖市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后,每天早晚都要打卡,定期參加教育學習、報告遵紀守法等情況,卻從未提及禁止令的限制。而巢湖市社區矯正機構也未對判決書中有關禁止令的內容進行重點登記、管理和回訪。監管隱患,就此埋下了。
彼時的李康,找不到什么賺錢的工作,加上總能收到老主顧們熱烈的“買貨”懇求,于是就想回歸“老本行”。李康以為,他只要偷偷摸摸在線上進行交易,緩刑期間不被抓現行,就不會出什么大事。于是,他開始暗中從非法途徑進貨,專門注冊了一個微信小號用于賣貨和發展客戶,重新開啟了賣壯陽藥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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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報警”了
可李康的生意局面打開沒多久,一條來自合肥市檢察院的大數據預警就打破了他的美夢。
2025年2月,合肥市檢察院在全市開展禁止令執行專門巡回檢察。通過對禁止令判決登記數據和企業注冊登記信息進行大數據比對,發現了李康名下竟然有一家注冊企業,經營范圍包括食品、藥品和保健品等禁止令中明令禁止的項目。合肥市檢察院立刻將李康違反禁止令的線索移交給了巢湖市檢察院開展法律監督。
收到線索后,辦案檢察官方小敏立刻前往社區矯正中心調取了李康的檔案材料。翻看下來,他的心一點點往下沉。檔案顯示:李康在社區矯正期間兩次違反外出報告規定,被訓誡;入矯前,還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了4日。自始至終,看不出半點認罪悔罪的樣子。
更讓方小敏皺眉的是,李康的檔案里關于禁止令的情況填錄不全,因此工作人員并未對他的禁止令執行情況進行監管。而那家注冊企業,就是李康之前銷售違禁保健品時注冊的網店。按照禁止令,這家店早該依法注銷,可因社區矯正機構未將禁止令信息完整登記,市場監督管理局也毫不知情。信息不通,就等于給了李康可乘之機。
為了進一步監督李康的禁止令執行情況,檢察機關聯合相關部門就禁止令執行情況進行調查了解。
一走進李康的家中,方小敏就嗅到了一絲不對勁。在此之前,李康說他經濟條件一般,無力繳納罰金,所以法院判罰的22.2萬元罰金至今還未執行到位。但李康家裝修得很好,生活看起來也很富足,桌子上還擺著一串車鑰匙,一點也不像“無力承擔罰金”的樣子。
方小敏問起李康:“平日里都在干什么?找到工作沒有?”面對這么簡單的問題,李康卻支吾起來,說:“我平時沒干什么工作,就賣點暖寶寶貼補家用。”
可環顧李康家中,方小敏并沒有看到任何貨架和紙箱,一點也不像做生意的樣子。“那你平日里怎么發貨,微信賣還是開了網店,讓我看看。”方小敏問。
李康稱他平時都是在微信上接單、賣貨,他的進貨商會直接幫他發快遞,只有少數的快遞會通過他發貨。而在他出示的最近發貨記錄里,方小敏發現收件地址遍布全國,快遞備注里頻繁出現“綠水寶”“特效”“黃金瑪卡”等隱晦的詞語——這些都是違法壯陽藥的代稱。
眼看行跡要敗露,李康試圖替自己辯解,但方小敏沒有給他喘息的機會,一邊建議公安機關把李康帶回去做進一步調查,一邊讓公安機關梳理出李康近期所發的快遞,聯合110指揮中心緊急追蹤物流軌跡。萬幸的是,系統顯示還有3單包裹正在派送中,尚未送達客戶手中。
當天下午,民警趕往快遞站點開箱查驗。包裹里面,并沒有李康聲稱的“暖寶寶貼”,而是一板板產自印度、使用說明均為英文的片劑,片劑外包裝上也用英文標注著“禁止在境外銷售使用”。經專業檢測,這些產品全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違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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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止令被收監
2025年5月27日,針對李康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的情況,巢湖市檢察院依法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對李康撤銷緩刑的檢察意見。同時,針對社區矯正機構存在的禁止令執行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巢湖市檢察院也提出了書面監督意見。
同年6月17日,南京市秦淮區法院裁定李康因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對其收監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合肥市檢察院在為期一個月的禁止令執行情況專門巡回檢察中,不僅發現了李康的違反禁止令線索,還發現了禁止令執行中存在的四類共性問題:一是人員信息掌握不全面,部分社區矯正機構不知道社區矯正對象被判處禁止令,且對禁止令相關信息登記不全面。二是監管措施執行不到位,未向社區矯正對象宣告被禁止的事項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矯正方案與普通矯正對象的方案雷同,未將禁止令的內容納入方案,且未在走訪、談話、教育、考核、思想匯報等監管措施中落實禁止令執行情況。三是社區矯正機構與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之間存在信息壁壘,協調聯動機制存在短板。四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對禁止令執行不重視,執行能力水平有待提高。
針對發現的這四類問題,合肥市檢察機關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7份、檢察建議書1份,移交違反從業禁止的線索1份,多名社區矯正對象因名下關聯企業違反禁止令,已被注銷登記并受到警告處罰。此外,合肥市檢察院也就規范禁止令執行工作向合肥市司法局制發了檢察建議,并得到了司法局的整改回復。
2025年10月,為規范禁止令執行,合肥市檢察院推動合肥市司法局聯合合肥市中級法院、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肥市應急管理局等7家單位會簽《關于建立社區矯正對象禁止令執行協作機制的意見》,在安徽省率先建立禁止令執行共治機制,進一步規范了社區矯正對象禁止令的執行與監督,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在辦案檢察官看來,這起案件的意義不止于個案——它不僅為禁止令規范執行與實質化審查提供了可參考的樣本,更是做實“檢護民生”、主動將個案辦理向類案監督和社會治理延伸的生動檢察實踐。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本文有刪減,更多內容請關注《方圓》4月下期)
本文雜志原標題:《禁止令“空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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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莎 肖玲燕設計丨劉巖
記者丨涂思敏
通訊員丨王永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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