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王某受邀參加同事溫某和配偶淑某的婚宴,在當天中午婚宴結束后,王某又受邀參加當天下午和晚上的兩場飯局,且王某在三次吃飯時均有飲酒。當晚11點多離開晚宴后,王某駕車出事故,車輛起火,王某死亡。王某家屬隨后將一對新人和當時參加飯局的多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407322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一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法院判決,新人淑某、溫某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83373.01元,另外參加飯局的8人共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3573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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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教師參加同事婚宴連喝三場
之后酒駕出事故身亡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新人中的溫某與王某系同事關系,其余多名被告均與王某系師生關系。2024年11月,王某受同事溫某邀請,參加溫某和淑某婚宴,中午婚宴結束時,王某已有飲酒。之后,王某的學生之一吉某又邀請王某到附近火鍋店繼續用餐。當天下午,婚禮組織者再次安排晚宴,王某飲酒至當日23時左右離開晚宴。
法院另查明,當晚11點40分許,王某駕駛小轎車,在新左旗轄區國道332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486公里加500米處時,車輛向行駛方向左側行駛下道路,與道路北側交通路牌樁柱發生碰撞后,車輛起火燃燒,事故造成王某死亡,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某家屬認為,被告吉某作為第二場酒局的組織者,其在明知王某在第一場酒局即同事中午婚宴中已經大量飲酒的情況下,卻仍然提議并安排王某至火鍋店繼續飲酒,在酒局中未盡到提醒和勸解義務,導致王某飲酒過量,應對王某的過量飲酒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被告的新人淑某、溫某作為中午婚宴和晚宴的組織者和共同飲酒人,其他多名被告作為當晚老年公寓宴會廳的共同飲酒人,在明知王某在中午12時左右就一直處于飲酒狀態的情況下,仍一直飲酒至當日23時許才離開,共同飲酒的多名被告在明知王某大量飲酒后,未履行照顧義務,未將其安全護送回家,也未將王某飲酒后獨自離開的情況通知王某的家人,未盡到善意的勸誡及照顧和護送等義務,應對王某的過量飲酒并意外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王某家屬向多名被告共同索賠各項損失407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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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法院:
應自行承擔90%責任,被告多人承擔10%責任
新人溫某和淑某認為,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負有最大的注意義務,王某在婚禮及晚宴上飲酒時均是其主動行為,淑某、溫某沒有過錯,對王某的死亡后果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之一的吉某辯稱,自己本人在中午的婚宴上與王某老師碰見,“我在酒桌上沒勸酒也沒喝酒,王某老師喝酒前我問了老師是否在旗里住,老師說在旗里住,所以我邀請老師和同學吃飯,之后去火鍋,點完菜之后我就有事去海拉爾了,并沒吃飯和喝酒。”吉某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多名被告與王某共同飲酒,知曉其持續飲酒后處于醉酒狀態,且明知王某系外地賓客,已為其預定住宿,具備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條件,故多名被告對王某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其中被告淑某、溫某作為婚宴組織者,義務更為審慎,雖然已安排住宿,但未能采取進一步的有效措施存在一定的疏忽。
庭審已查明,王某持續參與三次飲酒后處于明顯醉酒狀態,作為同飲者,雖無證據證明存在強迫勸酒、灌酒行為,但在王某醉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自行離開,亦未確認其是否前往預訂賓館,僅口頭提醒不足以防范危險發生。尤其在王某深夜自行離開時,被告方未及時察覺,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管護義務,存在不作為過錯。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身體狀況應當明知,應認識到過量飲酒導致醉酒的危險和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其未能對自己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約束,醉酒后擅自酒駕是導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應自行承擔90%的責任。多名被告未盡到提醒、勸誡等合理注意義務,具有一定過失,應承擔10%的次要責任。不過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30%的責任比例過高,法院不予全額支持。
一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左旗人民法院判決,新人淑某、溫某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83373.01元,另外參加飯局的8人共賠償王某家屬各項損失35731.29元。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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