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于潔)藍天公司(化名)與殘疾人朱某(化名)簽訂勞動合同,通過虛構勞動關系,達到企業獲取免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優惠政策、個人獲取社會保險繳納的目的,實際上朱某并未實際提供勞動。后藍天公司向朱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朱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藍天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朱某與藍天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判決藍天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藍天公司訴稱,公司與朱某簽署勞動合同,僅是為了使用朱某的殘疾證,雙方并不存在實際用工,也不存在勞動關系。
朱某辯稱,自己于2010年10月入職藍天公司。公司為其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23年11月,藍天公司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20746.38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朱某為殘疾人,于2009年12月取得殘疾證。2010年10月,藍天公司(甲方)與朱某(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及《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擔任文員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但未約定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內容為:“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補充:續簽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限為辦理免除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此續簽合同僅限用于辦理免除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
庭審中,雙方確認自上述協議簽訂之日起,朱某從未在藍天公司提供勞動。藍天公司每月按照應發5400元、實發4400.75元的工資標準向朱某支付工資,并為其繳納社保,后朱某再不定期以現金方式如數返還工資給藍天公司。
依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藍天公司與朱某簽訂勞動合同,目的是為了達到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從而獲取免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優惠待遇,而朱某亦是為了達到繳納社會保險的目的。藍天公司與朱某的行為系通過弄虛作假,虛報殘疾人就業人數,從而達到藍天公司免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朱某獲取社會保險的目的,該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故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無效。因上述合同無效,法院判決藍天公司無需支付朱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20746.38元。
宣判后,朱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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