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日,靖遠縣法院大蘆法庭當庭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該案的成功調解,不僅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對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明確公司法律責任具有積極意義。
2025年,崔某將從農戶處收購的南瓜籽,以115159元的價格出售給某公司,該公司股東通過個人賬戶僅向崔某支付貨款7萬元,剩余45159元拒不支付。崔某多次催要無果,遂將該公司及股東訴至靖遠縣法院大蘆法庭,要求支付剩余貨款。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并未簡單就案辦案,而是認真梳理案情,并從情理法多角度耐心疏導。承辦法官指出,原告崔某實際供貨、被告某公司收貨后長期拖欠貨款的事實清楚,某公司理應承擔付款責任。同時,承辦法官向被告某公司及其股東嚴肅闡明,股東未履行足額出資義務,依法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經過反復溝通、釋明利害,被告某公司及其股東逐漸認識到,繼續拖延不僅無法逃避債務,還可能使股東個人陷入更被動的局面。經過承辦法官釋法說理和耐心調解,最終,被告某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解決糾紛,當庭與原告崔某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某公司股東一次性向崔某支付剩余全部貨款45159元。雙方握手言和,至此,該糾紛得到實質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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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糾紛的妥善化解,是靖遠縣法院大蘆法庭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優化涉企糾紛化解機制的生動實踐。下一步,靖遠縣法院將繼續發揮司法職能,在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引導市場主體強化契約精神與規則意識,助力其規范內部治理、防范法律風險,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積極貢獻司法力量。
來源:靖遠縣人民法院大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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