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的化解不能簡單一判了之,而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礎上,充分考慮雙方的情感因素和實際困難,通過調解方式最大程度地修復關系、化解矛盾。”
近日,伊通法院就成功調解了一起家事案件。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8月協議離婚。離婚后因財產交付問題產生爭議,張某訴至法院。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實現了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
據了解,張某與李某于2018年12月登記結婚,2019年迎來婚生子李小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積累了一定的家庭財產。2023年8月,因生活瑣事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前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撫養,張某不承擔撫養費;雙方婚后購置的房屋歸李某所有,但李某需在離婚后兩年內支付張某20萬元房屋折價款;李某名下兩輛轎車,黑色轎車歸李某自留,白色轎車歸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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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截至2026年初,李某既未支付20萬元房屋折價款,也未將白色轎車交付張某。多次催討無果后,張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真梳理案情,并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在了解案情的過程中,李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2023年8月雙方雖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并未分居,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直到2024年6月雙方才徹底分居。在此期間,雙方經濟往來頻繁,互有轉賬,流水累計達17萬元之多。李某認為,這些轉賬中自己轉給張某的部分,實際上就是用于支付離婚協議約定的20萬元房屋折價款。至于白色轎車,他同意立即交付給張某。
對于李某的這一說法,張某并不認同。她認為,離婚后雙方仍共同生活期間,彼此都有轉賬行為,雙方應當視為經濟共同體,財產高度混同,這些轉賬款項屬于同居期間的生活開支和正常經濟往來,不應計算在20萬元房屋折價款之內。雙方各執一詞,爭議焦點集中在20萬元房屋折價款是否已經部分或全部通過同居期間的轉賬支付。
面對這一情況,承辦法官經過深入分析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雖然圍繞20萬元房屋折價款展開,但考慮到雙方共同育有一子,且離婚后仍然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雙方之間并非單純的金錢糾紛,而是夾雜著情感、親情、責任等多重因素。案件并未達到非判不可的程度,雙方均有轉圜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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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決定采用“背對背談理,面對面講情”的調解方式。
一方面,法官與李某深入交流,詳細講述了張某作為母親,在婚姻期間及離婚后獨自照顧孩子、料理家務的艱辛付出,以及一個女人面對生活不易時的堅持與努力。另一方面,法官又與張某促膝長談,認真傾聽她的訴求,同時向她介紹了李某在離婚后創業過程中所面臨的市場壓力、資金周轉困難等現實問題。
在法官耐心細致的溝通下,雙方的對立情緒逐步緩解,開始嘗試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法官抓住時機,組織雙方面對面協商,引導他們從孩子的健康成長、曾經的夫妻情分以及未來各自的生活規劃出發,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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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認可部分轉賬款項的性質,在扣除相應金額后,承諾在規定期限內向張某支付剩余房屋折價款,并于當日將白色轎車交付張某。張某對此表示接受,雙方握手言和。
至此,這起因離婚后財產分割引發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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