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魏哲哲
隨著公眾對自身形象與健康管理需求的增長,美容、養生、形體調理等生活消費服務市場持續拓展。然而,部分服務機構利用信息不對稱和消費者急迫心理,進行夸大甚至違背科學常理的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糾紛。
王某就因增高服務打起了官司。一次服務推介中,32歲的王某結識了從事美容養生服務的經營者張某。張某稱,可在1年內使王某身高增長10厘米。在誘人效果驅動下,王某支付了項目費用2萬元。但接受服務后,王某并未出現顯著身高變化,意識到可能遭遇欺詐。在多次與張某交涉無果后,王某訴至法院。
那么,張某向王某作出長高10厘米的承諾并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消費欺詐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祎慧介紹,本案中,張某作為長期從事美容養生服務經營者,理應具備與其業務相關的基礎人體生理學和醫學常識,或者至少負有審慎核實其所宣傳的服務效果是否具備科學可能性的義務,但其承諾內容與基本生理科學規律相悖,主觀上存在為促成交易進行欺詐的故意。
同時,張某的承諾并非僅表達美好愿望或模糊目標,而是將長高10厘米這一具體、可量化的結果,與明確服務期限、數萬元對價直接掛鉤,實質上構成對服務效果的保證或允諾,直接影響王某作出購買決策和支付費用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得以訂立的重要因素。
“張某在締約時作出虛假承諾,已經構成了欺詐。”張祎慧說,后續是否提供了服務、服務是否產生了某些難以驗證的變化,均不能改變其在締約時進行虛假宣傳的欺詐性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北京三中院判決,張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應就其存在欺詐行為的增高項目,向王某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經營者必須對自身服務的效果進行如實客觀描述,不能以服務目標、個體差異等為托辭,逃避其應負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對消費者而言,對于經營者作出的關鍵效果承諾,務必通過合同、有明確約定的聊天記錄等方式進行固定。同時,注意保存付款憑證、宣傳資料等證據,一旦發生爭議,這些將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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