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沒曾想,公司股東在未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下,即出具債務已清的清算報告,在工傷認定期間悄然將公司注銷。勞動者工傷待遇該向誰主張?法院將如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鄺先生于2021年6月入職餐飲公司擔任廚師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鄺先生繳納社會保險。入職后不久,鄺先生在工作過程中不慎被燒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鄺先生為申報工傷,要求與餐飲公司確認勞動關系。2022年8月,鄺先生與餐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獲得法院生效判決確認。
2022年10月,餐飲公司三名股東成立清算組,在未通知鄺先生申報債權的情況下出具債務已清的清算報告,并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繼續承擔責任”。同年12月,餐飲公司被核準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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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鄺先生的傷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鄺先生遂將原餐飲公司股東兼清算組成員喬先生、潘先生、倪先生一并訴至寶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三人共同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差額。
庭審中,潘先生辯稱,其已在先前墊付過部分費用,不同意再支付鄺先生其余費用,也不同意共同承擔責任。喬先生稱,不同意潘先生的意見,對于鄺先生的主張沒有異議。倪先生未出庭答辯。
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事故經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工傷的,有權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該案中,鄺先生在受傷后要求與餐飲公司確定勞動關系,且明確表示確認勞動關系是為了申報工傷,作為股東的三被告應當知曉餐飲公司與原告尚存工傷理賠糾紛。但三被告卻在法院確認勞動關系后成立清算組,并在餐飲公司清算過程中,未依法及時通知鄺先生申報債權,存在過錯。且三被告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未盡債務繼續承擔責任。現鄺先生因公司被注銷而要求三被告對其工傷待遇共同承擔責任,屬于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至于潘先生的主張,系三被告作為餐飲公司的股東及清算組成員的內部關系,與本案爭議無關。
綜上,寶山區人民法院結合傷殘等級、工資標準、先前墊付金額等因素,依法判決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鄺先生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差額十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潘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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