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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近日,北京四中院審結四起委托走私犯罪團伙運輸海外奢侈品入境案件,涉案貨主均被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劉某為了貼補家用,做起了海外代購生意。通過正規渠道將貨物運送入境需要繳納相應的關稅,如此會導致海外代購所具有的低價優勢不復存在,其所能獲得的代購利潤也會被壓縮。正為此事犯愁的劉某偶然得知某物流公司可以低價從香港將貨物轉運至內地,每件貨物僅收取幾十到幾百元不等的“帶工費”。雖明知偷逃關稅違法,但在走私帶來的高額收益面前,劉某還是選擇與該物流公司合作,通過“水客”將貨物運送入境。另外三起案件也是以相同的手法將其在境外購買的奢侈品走私入境。
走私刑事辯護李小梅律師:
一、何為走私?
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走私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逃避海關監管,二是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簡單來說就是主觀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偷逃稅款(涉稅走私)或違反了國家有關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非涉稅走私)的結果。
二、代購≠走私
代購,顧名思義,其意為代為購買,實際上這里面也包括為自己購買和為他人購買,因此,代購這一詞并不等于走私。要判斷代購這一行為是否是走私,要結合《海關法》等關于走私的構成要件的規定,也就是需要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是否具有偷逃稅款或違反國家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規定。
一般來說,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會結合客觀證據進行判斷,例如之前是否有行政處罰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內容等等。如果行為人之前有過因相似行為被行政處罰的記錄,后再次被查獲的,可能就會被認為主觀上是故意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購存在多次、反復的特征,辦案機關在認定涉案數量時是累積計算的,不要存在認為每一次的數量不多、金額不大就沒有問題的這種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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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青青
專業律師介紹:李小梅律師專注海關法律服務走私刑事辯護廣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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