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可能是刑事冤假錯案救贖的唯一司法途徑,但也可能演變為二次傷害的開端。以下觀點來自個人的實務觀察,并非當然正確,希望對您有所啟發和幫助。
1.申訴不是余生的全部
刑事申訴的流程多、審查周期長、成功率極低。所以,可以把申訴作為往后余生的一部分,但請一定不要把它視為余生的全部。申訴很重要,但別讓它摧毀你的健康、家庭和工作。很多人申訴著申訴著,就變成了職業申訴戶,然后就是職業信訪戶,整個家庭的所有生活都變成了申訴與信訪,多少年的牢獄之災都沒有妻離子散,最后卻因為申訴而家破人亡,這就是我所謂的“二次傷害”。當然,申訴的成功確實也需要持之以恒的堅持。所以,如何平衡堅持與放下,如何平衡案件與生活,將直接決定申訴到底是救贖還是二次傷害,這才是最考驗和折磨人的。
2.申訴失敗的大多數直接原因來自申訴材料本身
作為法律人,我們需要堅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必須承認,事實與證據只是申訴的基礎,影響甚至決定申訴能否成功的案外因素還有很多很多。事實上,絕大多數申訴案件在申訴啟動時連厘清事實與證據這一基礎都沒做好。所以,絕大多數申訴案件在啟動申訴程序時可能本身就不具備申訴條件。直白些說,這樣的案件,不要說考慮后續的連鎖反應,就看材料本身,如果我是審查人員,我可能也不會考慮再審立案。因而,絕大多數申訴案件,被走形式審查的直接原因就是申訴材料本身不合格,而不是其他原因。
3.卷宗,無論真假,都是申訴的基礎
每次遇到申訴咨詢,我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先確認當事人能否提供偵查卷宗,或當事人自己保存或通過原一審、二審調取。如果不能提供偵查卷宗,原則上我們不會介入案件。雖然說,我們也曾通過控告等手段調取到案卷(包括偵查卷),但可以說,閱卷過程已經耗盡了我們的時間精力,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后續辦理。
申訴依據和準繩在案卷,即便是所謂的“全案造假”的案卷,申訴的啟動也必須以案卷為支點。所以,案卷,尤其是偵查卷宗太重要了,無論是自己申訴還是委托律師申訴,一定要有卷宗。因此,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家屬,在案件一審、二審階段都應當有意識的保存卷宗。
當然,正常而言,辯護律師都不太會直接將卷宗給當事人,但至少您要和辯護律師提前溝通好,讓他們保存好案卷,后續申訴的時候可以通過合法程序從原辯護律師處調取。大家可能都知道申訴立案難,殊不知申訴的第一步閱卷有多難。毫不夸張地說,如果無法提供案卷,95%的申訴案件都會卡死在閱卷這一步上。
當下司法系統比較統一的做法就是,可以閱庭審正卷,偵查卷需要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才能調取。這就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荒謬可笑但又切實存在著。
4.先評估,再決定是否申訴
我們通常不會直接選擇代理申訴,而是建議當事人先委托專項法律服務咨詢,在調取偵查卷、庭審正卷并充分閱卷后,出具關于申訴相關問題的法律意見書。根據法律意見書的評估內容,再與當事人充分溝通是否繼續申訴,這是一個對雙方都公平和經濟的方案。
舉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對于合法不合理、量刑不公平、證據有瑕疵、程序輕微違法這些問題,我們通常都會直接給出不建議申訴的結論。想要說服別人,首先需要說服我們自己,所以,在閱卷后,至少我們自己得從內心里真的認為案件存在重大問題,才會考慮代理申訴。真正建議申訴并付諸實踐的少之又少。
5.情緒價值就是毒藥
不要指望更不要相信一個只聽您說案情而連案卷都沒看過的律師所作出的法律判斷,更不要聽信承諾。雖然我們常說,提供情緒價值也是律師的工作內容之一,情緒價值也有價值,但這種價值只是針對于當事人個人而言,對于辦案結果本身毫無價值。個人認為,在申訴階段里,情緒價值就是毫無價值的毒藥,崇尚情緒價值就是飲鴆止渴,毫不可取。
6.有良心的律師不會做刑事申訴?
有律師同行說,有良心的律師不會做刑事申訴,主要原因是申訴案件的律師作為空間太小、服務內容有限、成功概率極低而又收取高額費用。個人對此并不認同。作為經常做刑事案件的同行,我們自己人都會用“良心”去評價自己的職業,本身就難以讓人理解。要知道,為壞人作無罪或者罪輕辯護,這一使命,天然注定刑事辯護這一職業無法很好地契合傳統道德。在這個過程中,只要和當事人說清楚訴訟流程和風險,不做虛假承諾,不做勾兌,不偽造毀滅證據,無論做與不做以及收費多少,都不應該和有沒有“良心”直接掛鉤。
個人覺得,我們有權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去選擇案件的類型和決定具體的經辦過程,但不應該將之定義為唯一正確的準則。就刑事申訴案件來說,個人的觀點是,只要能對案件進行客觀的審查和分析,如實的將風險、申訴方向和切入點告知當事人,然后把選擇權交給當事人就行。以上只是個人對于刑事申訴的思考和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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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刑專委委員。
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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