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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圓維度
2021年2月8日春節前夕,山東濱州環衛工人王某某在路面保潔時被機動車撞倒,經搶救無效離世。家屬沉浸在悲痛中料理后事,卻不知有一個沉默的“后手”——一份由濱州創潔保潔服務有限公司投保、保額30萬元的團體意外險,靜靜地躺在保險公司的系統里,整整沉默了三年。用人單位的投保,成了一場沒有通知的守護。
是誰讓保障“靜音”?
直到2024年,家屬才輾轉得知這份保單的存在,再到2025年最終鎖定承保公司——平安養老山東分公司。知情時間的滯后并非家屬懈怠,而是投保人濱州創潔公司未履行任何告知義務:未告知保險的存在、未交付保險憑證、未說明理賠權益。 團體意外險投保后,員工和家屬完全被隔絕在保障信息之外。
當家屬終于準備好材料申請理賠時,迎來的卻是保險公司的“時效抗辯”——事故發生在2021年2月,距今已逾4年,遠超保險法規定“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的二年訴訟時效。聽上去似乎有理有據。
法院的判決揭開了疑團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沒有照本宣科。法院審視了團體意外險的特殊性:這類由用人單位統一投保的險種,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根本不掌握保單信息,訴訟時效制度旨在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而非懲罰客觀無法行使權利之人。在家屬無怠于維權之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時效不應從事故發生日起算,而應從其知曉保險合同存在及理賠權利之日起算。
平安養老山東分公司不服,上訴稱一審對時效起算時間作了“擴大解釋”。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明確:不能機械套用保險事故發生時間認定時效,應綜合研判投保人是否會履行告知義務、家屬能否合理知曉保單存在等客觀因素。現有證據證實家屬2024年才獲悉保單,且保險公司也無法證明已向家屬履行告知義務,訴訟時效并未逾期。
2026年4月20日,濱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令保險公司向王某某的三位法定繼承人支付30萬元保險金,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保障不是一句空頭支票
此案觸及團體保險理賠中的一個痛點:受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究竟始于何時?對于雇主統一投保的團體險,這一時點往往不是事故發生之時,而是雇主告知之日。如果不能按實際知情日計算,就等于把雇主未履行的告知義務所產生的不利后果,轉嫁給了完全不知情的勞動者家屬,與公平正義背道而馳。
此次濱州中院的判決厘清了一個方向:團體保險的訴訟時效起算,應立足于權利行使的現實可能性,而非僵化的時間節點。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每一位雇員都有權知曉單位為自己購買了什么保障;對于保險公司而言,程序公平不能架空實體權利;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投保不是終點,履行告知義務才是保障落地的關鍵一步。否則,再高的保額,也可能因一個“從未送達的信息”而成為永遠無法兌現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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