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以及其他虛開發票罪的刑事訴訟中,法庭上的較量往往從一份裝訂整齊、數據詳盡的《稅務鑒定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開始。這些由專業機構出具的文件,以其權威的外觀和復雜的專業術語,極易成為公訴方指控犯罪的“王牌證據”,甚至主導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初步判斷。實踐中,過度依賴此類報告而導致的“以鑒代審”現象,已成為影響此類案件公正審理的突出問題。作為辯護人,我們的核心任務之一,便是穿透這些報告的專業外衣,對其證據資格和證明力進行系統性、精準化的審查與質證,將“鑒定意見”還原為需要接受法庭嚴格檢驗的“證據材料”,從而捍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 定性之辯:審計報告的法律屬性與證據資格
首要且關鍵的一步,是厘清《專項審計報告》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定位。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為解決案件涉及的專門性會計、稅務問題,往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需要明確的是,這類為解決特定訴訟問題而作出的《專項審計報告》,其性質應參照“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與認定,而非普通的書證。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對于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其審查認定應參照鑒定意見的有關規定。這意味著,一份審計報告若要作為定案根據,必須首先跨過鑒定意見的法定門檻。然而,實踐中大量審計報告完全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作出,遵循的是商業鑒證業務的通用思路,并未遵循《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針對訴訟鑒定的特殊規范。這種程序依據的錯位,直接動搖了其作為刑事證據的合法性基礎。辯護人應首先就此發起挑戰:這份報告是依據什么規范作出的?它是否符合司法鑒定業務對程序公正、方法科學、意見明確的法定要求?
二、 釜底抽薪:對檢材合法性、完整性的根源性質疑
鑒定意見大廈的基石是檢材。依據規定,鑒定機構對于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委托,應當不予受理。這是辯護方最有力的攻擊點之一。
在涉及復雜貿易鏈條的虛開案件中,資金流往往錯綜復雜。一份典型的指控報告可能僅依據部分對公賬戶流水,勾勒出“資金回流”的閉環,便得出存在虛開及支付“開票費”的結論。然而,這種審計常常存在致命缺陷:檢材嚴重不完整。例如,報告可能刻意回避或遺漏了行為人通過個人賬戶墊付貨款的流水、向真實下游散戶收取貨款的記錄,以及與真實交易相關的運輸單據、入庫憑證、通訊記錄等。這種選擇性取證,人為割裂了完整的商業活動,必然導致審計結論偏離客觀事實,淪為“盲人摸象”。
質證時,必須強烈質疑偵查機關移送檢材的全面性,并要求法庭責令控方提供全案、全鏈條的財務資料與業務憑證。如果審計所依據的是殘缺的、片面的基礎材料,那么無論其計算多么精確,其結論也如同建立在流沙之上,根本不具備可信度。
三、 邏輯破綻:揭示方法論錯誤與因果關系的斷裂
即使檢材無誤,鑒定或審計方法本身的謬誤也足以推翻其結論。以下是兩類常見的邏輯破綻:
1.將“形式瑕疵”等同于“刑事犯罪”審計報告常將“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即“三流不一致”)作為認定虛開的直接證據。這混淆了稅收行政管理要求與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在有真實貨物交易的“代購”、“代銷”、“掛靠經營”等模式中,基于商業效率產生的“三流分離”是普遍現象。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判要旨早已明確,是否存在真實交易是判斷虛開罪的核心,不能僅以“三流不一致”反推行為違法甚至構成犯罪。辯護人必須將討論拉回刑法本身,緊扣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稅款的故意,客觀上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這一實質要件。
2. 混淆“稅款抵扣”與“稅款損失”稅務鑒定報告常犯的一個根本性錯誤是:直接將受票方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簡單等同于國家稅款損失。這種計算完全忽視了稅收鏈條的動態性和復雜性。例如,受票方當期可能存在大量留抵稅額,即便抵扣了所謂“虛開”的進項稅,也并未實際減少其應納稅額;又如,在“變名虛開”但確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銷售方已就全部銷售額申報納稅,國家稅款在源頭已實現,整個鏈條的稅負并未減少。鑒定報告若只計算下游“可能”的騙抵,而不計算上游“已經”的繳納,其結論必然是片面和錯誤的。辯護人應運用財稅知識,向法庭清晰地展示完整的稅收計算過程,證明“損失”并未實際發生或數額遠低于指控。
四、 權限僭越:警惕對“主觀故意”的越界評價
無論是稅務鑒定報告還是審計報告,其功能應限于對涉稅專業事實(如金額、數量、流程)的描述與分析。然而,實踐中常出現報告中出現“某某主觀上具有虛開故意”、“其行為目的在于騙取稅款”等結論性表述。這明顯超越了鑒定人的專業范圍和法定權限,僭越了審判機關的核心職能。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屬于待證事實,必須由司法人員綜合全案證據(如合同、通訊記錄、證人證言、行為人供述等)進行認定。辯護人一旦發現報告中有此類越權評價,必須立即提出異議,要求法庭對該部分內容不予采信,因為它用專業外殼包裹了法律判斷,極易對法官產生不當引導。
五、 以攻為守:構建積極的辯護體系
有效的質證不止于否定,更在于建構。在瓦解控方鑒定意見可信度的同時,應積極構建辯方的防御體系: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針對報告中的專業謬誤,聘請稅務、會計專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方法、稅收政策適用、行業慣例等發表專業意見,形成有效的專業對抗。
提交類案裁判與權威觀點:檢索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公報案例以及權威稅法學者論述,特別是那些明確“有貨代開”、“掛靠經營”等情形下不宜認定為虛開犯罪的判例與觀點,從法律適用上爭取支持。
推動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在充分揭露原報告在檢材、方法、程序上的重大缺陷后,向法庭正式申請啟動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程序,并盡可能爭取由辯方參與鑒定機構的選擇或鑒定范圍的確定。
將鑒定意見置于全案證據中審視:在法庭辯論階段,系統論證孤立的鑒定意見與在案其他證據(如證實真實交易的物流憑證、證人證言、行為人合理解釋)之間的矛盾,強調認定犯罪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唯一性標準,而一份存在合理懷疑的鑒定意見無法承擔此重任。
結語
虛開發票案件的辯護,是一場關乎專業、邏輯與勇氣的較量。面對看似無懈可擊的鑒定報告與審計報告,辯護人必須具備“庖丁解牛”般的細致與精準,從證據資格到證明力,從形式要件到實質內容,發起層層遞進的審查與挑戰。這不僅是為了個案的公正,更是為了維護“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原則,防止“以鑒代審”架空法庭的裁判權。唯有將專業意見置于法律的嚴格審視之下,才能讓每一份證據回歸其應有的位置,讓每一次判決經得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
![]()
關鍵詞
律師;虛開發票罪;稅務鑒定報告;
審計報告;質證要點;刑事辯護;
稅務律師;司法會計鑒定;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我國涉稅刑事辯護領域的深耕者與前沿理論踐行者。其執業生涯專注于處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逃稅等重大復雜涉稅刑事案件,尤為擅長從“鑒定意見”這一核心證據切入,通過系統性、技術性的質證與辯護,瓦解控方證據體系。
在長期的實務對抗中,林律師形成了以“實質危害性審查”為核心的辯護哲學,尤其精于運用“無騙稅目的”與“無稅款損失”的雙重出罪理論。其辯護策略不僅注重個案勝負,更致力于推動司法實踐對涉稅案件證據標準的精準把握,特別是在挑戰稅務鑒定報告、審計報告的證明力方面,積累了獨到而有效的實戰方法論。
林智敏律師深諳司法政策動態,善于將最高司法機關的最新裁判精神與前沿學術觀點融入辯護實踐。其撰寫的專業文章以邏輯嚴密、視角犀利著稱,已成為眾多同行辦理類似案件的重要參考。同時,她還擔任多家大型企業集團的專項稅務合規顧問,致力于在企業經營前端構建刑事風險防火墻,實現爭議的事前預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