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針對《資產服務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有如下視頻和文章在網絡發酵,搞得家族信托業務“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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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國內家族信托超過90%的項目都是有財務顧問或投資顧問的,也是允許委托人出投資指令的。
因為家族信托有兩種展業模式,即直營家信和渠道家信。
直營家信,就是客戶直接找信托公司做的家族信托;渠道家信指的是客戶找券商、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做,以信托公司為“事務管理人”(服務信托受托人)的家族信托。
國內家族信托以后者為主流模式,是因為信托公司本身網點少(個位數-監管有限制)、銷售人員少;而券商、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客戶基數大、網點多(全國鋪開)、銷售服務人員多,所以渠道家信模式上量也快。
01
真的“全面禁止委托人及其指定第三方擔任家族信托投資顧問”了嗎?
這是一種夸張的解讀。
意見稿的原文是這么寫的: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財產開展投資行為的,不得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負責盡職調查或投資運作,不得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具體標的資產等實質性投資建議。
所以并沒有禁止委托人指令或者第三方擔任投資顧問,是要求信托要對投資履行“主動管理 ”職責。這是典型的“資產管理信托”思想作祟。完全沒搞清楚什么是 “資產服務信托”。
特別是該條第二款后面,居然開始規定家族信托底層的投資比例要求,這是資管信托思維完全占領了資產服務信托的高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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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資產服務信托”?
(一)受托人定位
銀保監會2023年的1號文《信托業務分類新規》對信托業務有三大分類: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將來這三項業務要健康發展,就必須有清晰的界定,而不是相互混同、監管思維來回跳躍。
受托人在這三類業務中的職責定位也是非常清晰的:
1. 資產服務信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2. 資產管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3. 公益慈善信托 :受人之托、代人行善。
大家以后如果可以統一上述思想,不論監管還是展業就都不會亂。
(二)受托人的職責
1.資產服務信托的受托人重點是“事”,所以做好“事務性管理人”特別重要。
不信大家可以去看一下離岸信托的模式,什么BVI的VISTA,還是開曼的STAR Trust等等,都是允許委托人擔任底層BVI公司的董事行使投資權力的。也是允許聘請投資顧問的。
海外信托的受托人非常純粹,就是“行政事務管理人”,很多獨立信托公司會非常明確,投資管理的事情堅決不碰,做好事務性工作,這才是真正的“資產服務信托”。
2. 資產管理信托的受托人重點是 “理財”。這就是完全要適用資管新規的邏輯了,強調受托人的主動管理責任、盡調責任、風險控制責任等等,去分門別類規定底層投資比例等等都可以。
資管信托中,受托人是不能將主動管理的責任“分攤”給委托人或者投資顧問的,就是我們展業中經常提到的,嚴禁信托公司在資管信托中做“通道”角色。
3. 公益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重點就是“行善”。
考慮的是受托人如何通過各種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去實現慈善目的。但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的底層資產管理又是另外一套邏輯,這套邏輯跟資產服務信托應當是一致的,可以有委托人指令和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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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癥結”在哪?
那為什么好好的資產服務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老是亂入“資產管理信托”的思維呢?癥結在于沒有再細分直營家信和渠道家信的模式差異。
直營家信。在直營家信中,信托公司扮演了兩重角色,一是家族信托作為服務信托的受托人角色,該角色中信托公司就是事務管理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但同時,信托公司還扮演了信托資產的管理人角色,此時信托公司對于資產管理就應當履行主動管理職能。哪怕有委托人指令或者投資顧問的建議,最終的決策人及責任人也應當是信托公司。
家族信托很特殊,有兩重屬性,分別是信托層的法律架構屬性,以及底層的資產管理屬性。法律架構屬性要求的是信托公司的“事務管理人”角色;而底層資產的管理屬性,要求的則是信托公司的“投資管理人”的角色。在直營家信中,這兩個屬性要求競合了,于是“資管信托”的思維就進來了。
2. 渠道家信。而在渠道家信中,信托公司的上述兩重屬性就完全分離了,它就純粹的做好“事務管理人”的角色就好了。就像上文提到的,離岸信托的受托人(獨立信托公司)是完全不碰投資的,就是做好“行政事務”就好。
關于資產管理,就交給委托人/投資代表或者專業的金融機構就好了。如果交給委托人/投資代表,就做好風險提示和免責;
交給金融機構,那金融機構針對資產管理本身也有投資顧問合同以及其對應的監管來約定其義務或者追究其責任的。
簡言之,不論直營家信還是渠道家信,里面都有純粹的“服務信托”的屬性。
在直營家信中,信托公司對信托財產有主動管理職能,所以要加強其對標的資產的盡職調查和投資運作義務和責任;
而在渠道家信中,信托公司就是純粹的事務管理人,就應當允許其對齊離岸信托模式,可以依據委托人指令或投資顧問的建議進行投資運作,但必須要求指令人或建議人自行盡調、風險自擔。
請大家統一思想,讓資產服務信托成為“真正的”資產服務信托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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