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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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在某網購平臺經營店鋪。2024年7月,被告李某與店鋪客服溝通案涉鑰匙扣買賣相關事宜,約定被告李某以7.6元(其中6.6元系通過下單支付,1元系通過某網購平臺向店鋪客服轉賬支付)的價格在原告張某店鋪購買鑰匙扣12個。2024年8月,因收到的12個鑰匙扣中有1個略有瑕疵,被告李某在某網購平臺聯系店鋪客服,客服詢問被告李某“親,退您1個差價可以嗎”,被告李某回復“補發一個吧”,后某網購平臺官方識別到雙方因售后事宜產生糾紛,故介入,向被告李某發送“全額退款”的鏈接。被告李某點擊“同意全額退款”后,某網購平臺向被告李某退款6.6元,但被告B未退還已收到的貨物。退款成功后,原告張某多次聯系被告李某退還貨款或貨物,均未果。故以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退還貨款6.6元并賠償咨詢服務費、誤工費、打印費等其他損失。訴訟過程中,被告李某還申請了追加某網購平臺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通過某網購平臺在原告開設的店鋪購買鑰匙扣,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收到商品后,在某網購平臺官方的介入下“同意全額退款”,并收到退款6.6元,但未將商品退回,有違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根據原告店鋪客服與被告在某網購平臺的聊天記錄可知,原告發送的12個鑰匙扣中有1個略有瑕疵,綜合考慮案涉鑰匙扣的均價、被告通過某網購平臺向店鋪客服轉賬支付的1元未退款等情況,法院酌定被告退還原告貨款6元。
關于咨詢服務費、誤工費、打印費等其他損失,原告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且原告張某在交易過程中亦存在過錯(未按約定發貨),故對原告關于對上述費用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追加某網購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有無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均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的查清和實體爭議的最終裁判,故法院不予準許。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系司法實踐中典型的標的額小、因“退款不退貨”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直擊商品瑕疵處理、退款退貨規則、平臺角色界定等網絡交易高頻爭議點,緊扣法律規定與交易實際,聚焦了網絡購物場景下消費者維權邊界、經營者履約責任、平臺介入行為的權責界定三大核心問題。
第一,明晰消費者維權的權利邊界,杜絕權利濫用。消費者因商品瑕疵主張違約責任具有合法基礎,但維權行為應與損失程度相匹配,消費者在接受全額退款后,即負有返還商品的對應義務,不得借商品瑕疵無故占有商品。本案裁判否定了“僅退款不退貨”的不當行為,引導消費者在法律框架內理性維權,避免將維權訴求異化為不當獲利,維護網絡交易的公平秩序。
第二,強化經營者的履約舉證責任,規范經營行為。經營者不僅應依約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商品,其亦應對其主張的其他損失賠償承擔舉證責任,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損失主張將不予支持。同時,經營者因自身履約過錯(如商品瑕疵)引發糾紛的,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倒逼網絡經營者嚴把商品質量關、規范交易流程,提升服務履約水平。
第三,界定平臺介入行為的司法定位,簡化糾紛審理路徑。平臺僅為交易媒介、作常規糾紛介入,針對網絡購物糾紛中常見的“追加平臺為當事人”申請,本案明確司法審查標準——僅當平臺與案件處理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影響基本事實查清和實體裁判時,方需追加其參與訴訟,有效簡化了小額網絡購物糾紛的審理流程,避免案件審理因無關主體介入陷入拖延,提升司法解紛效率。
本案標的額雖小,但裁判結果向社會傳遞了“小額交易亦需恪守誠信”的司法導向,樹立網絡小額交易的誠信準則。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經營者,在網絡交易中均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對方合法權益,履行義務時應恪守合同約定。唯有各方恪守法律底線、秉持誠信原則,才能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網絡交易環境,推動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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