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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后
公司卻以“內部規定”為由
克扣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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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活卻拿不到應得的報酬
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點擊觀看《都市報道60分》)
案情回顧
張女士曾在一家房地產咨詢公司擔任置業顧問,工作近半年后,因個人原因辦理了離職。可讓她沒想到的是,自己在職期間銷售8套房屋的傭金,在離職后公司僅同意支付其中的6套,剩余2套房屋的傭金卻以“不符合結算條件”為由拒絕支付。多次協商未果后,張女士將公司起訴至紅橋法院,要求公司支付8套房屋的銷售傭金,共計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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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張女士確實在公司完成了6套房屋的銷售工作,公司愿意支付該部分款項。但另外2套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在張女士離職后簽訂的,根據公司的考核獎勵辦法規定,員工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未結傭金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內全款到賬的部分進行結算,也就是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60天后全款到賬的不予結算傭金,因此拒絕支付該2套房屋的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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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銷售傭金作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屬于勞動報酬范疇,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對于被告公司認可張女士完成了6套房屋的銷售工作,該部分傭金法院予以確認。
對于有爭議的2套房屋傭金是否應該發放,根據被告公司的考核獎勵辦法規定,雖然張女士離職時并不符合爭議房屋傭金的結算條件,但在其離職前已完成該2套房屋的客戶接待、認購流程等核心銷售工作,該行為是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最終訂立的關鍵前提。后續回款延遲屬于外部客觀原因,并非勞動者過錯,在房屋已全款到賬,公司實際獲益的情況下,僅以內部制度拒付傭金,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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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判決被告公司足額支付張女士銷售傭金2萬余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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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辛勤付出的對價,受法律最根本的保護。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不能隨意設置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遇到欠薪扣傭糾紛,要保存好傭金明細、成交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材料,及時通過仲裁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天津政法、天津高法、天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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