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勞動者協商,公司能否單方面調整員工崗位?近日,廣西高院發布一起由廣西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審結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未經協商單方調崗,不屬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且存在拖欠工資情形,遂依法判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及課酬等共計9426.2元,駁回公司要求返還工資、社保及利息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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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勞動者拒絕不合理調崗并申請仲裁
企業不服仲裁結果起訴,未獲支持
2023年11月,廣西某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勞動者李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任課教師,工資按月發放,課酬另行結算,公司依法為其繳納社保。
2024年5月,該公司在未與李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發出《調崗通知書》,調整李某崗位并限期到崗,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李某明確拒絕不合理調崗,隨后發出《拒絕調崗告知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隨后,李某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課酬并確認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支持李某主要訴求后,公司不服,向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無需支付欠薪,并要求李某返還已發工資、社保費用及利息。
法院審理查明:該公司拖欠李某課酬、工資共計9426.2元;公司單方調崗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亦無證據證明李某離職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雙方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判令公司限期支付李某被拖欠的課酬、工資合計9426.2元;駁回公司要求返還工資、社保及利息的全部訴訟請求。
單方調崗、工資支付義務、用人單位索賠
三方面是否具備合法性
法官分析認為,本案核心爭議集中在單方調崗效力、工資支付義務、用人單位索賠合法性三方面。
法官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須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公司以“經營需要”為由單方調崗,不屬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有權拒絕。同時,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李某已正常提供勞動,公司拖欠工資、報酬于法無據,必須足額支付。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公司主張李某離職造成損失,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佐證;要求返還已發工資、社保等,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結合該案,法院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作出了維權與合規提示。
一方面,勞動者遭遇不合理調崗、降薪、欠薪時,應及時留存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證據;有權拒絕單位單方變更崗位、工作地點、薪酬待遇;被欠薪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依法起訴;被迫解除勞動關系應保留書面通知憑證。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調崗須合法合理,確因經營需要,應協商一致并書面確認,確保待遇相當、無懲罰性;按時足額發薪;依法繳納社保;主張損失賠償須有充分證據,不得隨意向員工“反索賠”已發薪酬與社保費用。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綜合報道
編輯 楊珒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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