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5月4日消息,據報道,近日,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女子張某因從18樓拋擲兩輛兒童自行車,被以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25年8月15日上午,張某在南通開發區一小區內,與同居男友因瑣事發生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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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離開后,張某為發泄情緒,將樓道連廊內的兩輛兒童自行車從18層高空拋下。
物品墜落時砸中樓下花圃旁停放的一輛電瓶車,導致車輛車頭受損,經認定財產損失為500元。
案發后,張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相關事實,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取得對方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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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以高空拋物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高空拋物罪,綜合其自首、賠償并獲諒解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高空拋物罪,張某的行為已觸犯法律,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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