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粉絲讓我聊聊2026年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加了正當防衛條款后對機組執勤的影響。那好,開聊。
這是正當防衛第一次直接寫進《治安管理處罰法》里。以前正當防衛只躺在《刑法》條文里,跟日常治安案件隔著一層。現在不一樣了,從今往后,警察辦治安案件時"誰還手誰就是互毆"那套"和稀泥"邏輯,正式作古。
但問題來了:警察都不能和稀泥了,我們機組還能嗎?
以前是"一視同仁最省事",現在是"一視同仁最危險"
過去面對客艙斗毆,機組的處置邏輯簡單粗暴但是令人安心——不管你倆誰先動手、因為啥動手,制止制服就完了,移交地面警察再說。機組不偏心,警察也不糾結,雙方各回各家各找各媽,皆大歡喜。
這套打法跑了很多年,順手得很。
但新法一落地,這套"傻瓜模式"當場失效。以后客艙里兩個人動手,擺在你面前可能不再是一個場景,而是兩個:一種是真·互毆,雙方都想干死對方;另一種是一方施暴、另一方防衛。但麻煩的點在于,這兩種場景放在一起的時候場面看起來其實差不多。
你雖然看著差不多,但在法律眼里完全兩碼事。
你對正當防衛那一方如果還是"該控制控制、該約束約束",那你的執勤動作客觀上就是在幫施害者壓制受害者——這個定性,想想都不太安心。
法律實務里五個條件,一個都不能缺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1月1日正式施行,我先斗膽把其中的正當防衛條款放在下面,這樣方便我們繼續往下聊它。
第十九條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我真的是斗膽,因為之前寫解讀兩高發的機鬧司法解釋的文章就因為引用了法條被系統判定為“低創作度”,我勒個……我寫普法的文章能不引用法條嗎,難道系統是想讓我自己立法?當然了,最后申訴后系統認可了我的理由)
很多人講正當防衛,張嘴就是"正在進行、針對本人、限度適當"——沒錯,但不全。法律實務中,正當防衛是五要件,缺一不可。機組要真想在客艙里做判斷,這五條得一條一條過腦子:
起因條件:得是真實的不法侵害。不是你以為他要打人,不是兩個人互相叫囂互相推搡誰也沒動真格,更不是A假裝挑釁騙B動手。
時間條件:必須正在進行。事前防范不算,事后報復不算。對方動手你反擊屬于防衛,等對方都被按住了你再沖著頭踹兩腳——那就是加害。
主觀條件:得是防衛意圖,不是借題發揮。兩人有宿怨同機相遇,一方瞅準時機先挑事后還手,嘴上喊"防衛"心里想"報仇"——這叫互毆披馬甲,不算防衛。
對象條件:只能針對施害者本人。打不過壯漢,轉頭揍他妻兒、砸他行李、波及鄰座——全部都不行。
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推搡回擊可以,對方一拳你回三拳不過分,但你掏出開水壺砸過去——那就聊別的了。
這五條,機組不需要張口背法條,但心里得過一遍。判斷結果直接決定你對當事雙方的處置強度和態度。
但其實也沒要求你現場當法官
但也別被五個條件嚇到——現場機組根本沒義務做精密法律分析判斷,新法也從沒這個要求。
之前的昆山龍哥案為什么是里程碑?就是因為它一腳踹開了一個錯誤認知。以前的司法實踐傾向于讓當事人精準拿捏防衛力度,甚至當時龍哥案里有技術派說于海明前幾刀是正當防衛、龍哥轉身跑后那幾刀就屬于防衛過當了。
這叫上帝視角,這叫紙上談兵。
這案子最終推翻了這套玩法:不能用事后復盤的理性去審判當時當事人的應激反應。于海明不知道龍哥是跑路還是回車里拿更兇的家伙,普通人在那個瞬間只有本能。
吶,這就是新法對機組最友好的一面——你在現場做的是"一個受過訓練的正常人能做的判斷",不是法律專家的精密論證。
機組的正確姿勢是:現場快速識別誰明顯是被打的、誰明顯是施害的,處置時區別對待,就夠了。精細考量交給警察、檢察官、法院,不是你在3萬英尺該操心的。
新法不是給機組加壓,是給機組松綁
這條新法短期看好像給機組執勤提了更高的要求,但長期看是好事。
過去"各打五十大板"看似省事,其實后患不少——被冤枉的旅客事后投訴,機組跟著背鍋;受害者在客艙里被"公平處置",對公司品牌、對機組公信力都是損耗。以后我們至少在法理上有了一把尺子,分得清好人壞人。
其實我們的機上處置一直不只是力氣活,也是腦力活。
以后飛機上打起來,先看清楚再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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