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部分企業主存在一種錯誤認知,認為將公司主體注銷,便可逃避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在工傷賠償這類可能產生較大經濟負擔的事項上。本案判決清晰地揭示了這種企圖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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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52期,公司惡意注銷,賠償豈能一銷了之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企業主存在一種錯誤認知,認為將公司主體注銷,便可逃避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在工傷賠償這類可能產生較大經濟負擔的事項上。本案判決清晰地揭示了這種企圖的法律后果。
一.案子簡介
李某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2022年,公司招聘的員工王某在工作場地卸運板材時,被掉落的板材砸傷左腳,被送往醫院治療。王某出院后,公司監事張某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予以確認。然而李某為逃避賠償責任,迅速將公司注銷。王某追索無門,只得將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監事張某訴至法院。
二.案子判決根據和理由
法庭依法判決李某對王某因工受傷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款2萬余元。
判決根據和理由:
1.工傷賠償責任不因主體注銷而自然消滅。王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的核心要件。公司在存續期間產生的工傷賠償之債,是其法定債務。公司注銷,僅僅是其法人資格的終止,但既存的合法債務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予以了結。李某在公司債務(即王某的工傷賠償)未獲清償前即辦理注銷,屬于典型的逃避注銷,程序嚴重違法;
2.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證明財產獨立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本案判決的關鍵法律依據。本案中,李某作為唯一股東,在注銷公司前未依法進行清算,也未就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進行舉證。這直接導致法律推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發生混同。因此,法庭判決李某個人對公司的工傷賠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實質上是刺破了公司的法人面紗,否定了其試圖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制度逃避個人責任的企圖;
3.監事簽字確認構成對事實的初步自認。公司監事張某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簽字確認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直接導致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但在訴訟中成為了證明王某受傷事實與公司存在用工關系的有力證據,固定了案件基本事實,使得李某企圖通過注銷公司來否認勞動關系或工傷事實的意圖無法得逞。
三.案子的警示作用
1.對企業股東(尤其是“一人公司”股東)的警示:有限責任是“護身符”,而非“免責金牌”。切不可將公司視為逃避個人責任的工具。在決定注銷公司時,必須嚴格依照《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公告并清償所有債務(包括已發生或潛在的法定義務如工傷賠償)。企圖通過“秘密注銷”、“惡意注銷”來逃債,最終將使股東本人陷入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巨大風險之中,可謂得不償失。
2.對勞動者的啟示:當發生工傷等權益受損情況時,若發現用人單位存在注銷、搬離等異常動向,應第一時間采取行動。包括:盡可能固定勞動關系證據(工牌、工資記錄、工作溝通記錄等)、及時要求相關部門介入或進行工傷認定、密切關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一旦發現公司被不當注銷,應像本案王某一樣,果斷將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列為被告,依法維權。
3.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提醒:監事、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應審慎行使職權。在涉及可能產生公司債務的文件上簽字確認,需基于事實與法律,否則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如協助股東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利益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相關法律
本案的判決主要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和公司法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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