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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動向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三款引發廣泛討論:
“股東為夫妻二人的,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有關一人公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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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看似技術性,其實改變了過去幾年司法實踐中一類重要案件的處理邏輯。
過去,不少法院把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視為“實質一人公司”,套用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舊《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一旦夫妻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征求意見稿》的出現,意味著最高院認為這種“類推適用”并不妥當,夫妻公司或不再將被視作“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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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分歧
我研究了三十六份司法案例,發現法院在認定上存在明顯分歧。這種分歧導致司法實踐長期存在不確定性,既增加了企業風險,也影響了債權人救濟的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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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免責,是糾偏
《征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三款并非免除夫妻股東連帶責任,而是糾正了司法上錯誤的適用路徑: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一人公司規則,本質上是舉證責任倒置機制;而夫妻公司股東人數為二,本不符合“一人公司”制度設計;因此《征求意見稿》只是明確“不能“類推”適用這一倒置條款”;但若夫妻確有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仍可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進行追責:“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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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夫妻公司不再受“身份推定”,但也無法逃避“濫用責任”。《征求意見稿》只是讓夫妻公司回歸一般人格否認路徑——有混同、有濫用,就追;否則,不因婚姻關系而推定負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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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一、對夫妻股東的建議
1.樹立財產分離的“防火墻”意識
夫妻在設立和經營公司時,必須從根本上認識到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其財產獨立于家庭財產,這是避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根本。
2.保持財務管理規范化
賬戶獨立:嚴禁使用個人賬戶處理公司業務,也嚴禁將公司資金用于個人或家庭開支。
賬目清晰: 聘請專業的財會人員,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制度,確保每一筆資金往來都有據可查,賬實相符。
定期審計: 定期(至少每年)委托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規范內部交易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任何資金往來(如借款),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合同,約定利率和還款期限,并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使其在形式和實質上都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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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公司債權人的建議
1.加強交易前的盡職調查
在與僅有兩名股東且為夫妻關系的公司進行交易時,應意識到其潛在的履約風險。
2.注重證據收集與保全
在交易過程中,留意對方是否存在使用個人賬戶收款等異常情況,并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合同方簽署人的身份等)。
3.選擇恰當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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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征求意見稿》釋放出一個清晰信號:法院或不再因為“夫妻”兩個字,就推定公司財產混同。在《征求意見稿》體系下, 訴訟的核心競爭力將是證據的質量,而不是身份標簽。未來的裁判焦點,或將從“關系”回歸到“證據”,從“形式”回歸到“實質”。
(本文僅為一般性合規提示,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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