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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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誤以為,虛假訴訟罪就是原告捏造事實起訴才會觸犯,被告只是被動應訴,就算偽造證據也不會構成犯罪。
那么,是只有原告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嗎?被告什么情況下也可入罪?
虛假訴訟罪并非只有原告才能構成,但被告在特定情形下,同樣可以構成該罪。周軍律師結合《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把不同情形講清楚。
一、虛假訴訟罪的核心:必須“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明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成立該罪,關鍵有兩點:一是捏造事實、虛構民事法律關系;二是主動提起民事訴訟、啟動訴訟程序。因此,原告是最典型、最常見的犯罪主體,主動起訴、偽造借條、虛構債務,都可直接構成犯罪。當然,如果被告反訴并符合拒虛假訴訟情形的,也構成該罪。
二、被告普通偽造證據:一般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被告在真實糾紛中,為了勝訴而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篡改合同或隱瞞事實,通常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原因很簡單:被告只是被動應訴,沒有主動提起訴訟,不符合虛假訴訟罪“提起民事訴訟”的核心要件。這類行為,一般屬于妨害司法的違法行為,法院可以依法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個例子: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為了賴賬,偽造收貨記錄、虛假否認交易,法院沒有采信,只對其作民事制裁,不會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三、被告反訴或惡意串通、參與虛構訴訟:同樣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如果被告雖然名義上是應訴方,但實際與他人惡意串通、共同捏造事實、主動參與虛假訴訟,就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甚至是共犯。
典型情形包括:被告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侵占他人權益,與他人串通,由他人起訴自己,虛構債務、偽造借條,被告配合應訴、認可虛假事實,騙取法院裁判文書,達到非法目的。
這種情況下,被告雖然表面上是“被告”,實質上是虛假訴訟的參與者、共謀者,完全符合“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要件,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四、兩種罪名要分清:普通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罪
簡單區分:被告單純在真實訴訟中偽造證據、虛假陳述,一般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而主動參與、共謀、虛構訴訟、騙取裁判,則構成虛假訴訟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重在訴訟中偽造、毀滅證據,目的是為了在已有糾紛中獲得有利結果,量刑較輕;而虛假訴訟罪,重在捏造事實、啟動訴訟,目的是騙取裁判、侵占財產、逃避債務,量刑更重,情節嚴重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實務誤區澄清
誤區一:被告偽造證據就是虛假訴訟罪
錯。被告被動應訴、在真實糾紛中偽造證據,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誤區二:只有原告才會構成虛假訴訟罪
錯。惡意串通、參與虛構訴訟的被告,同樣可以構成犯罪。
誤區三:被告虛假陳述沒事
錯。可被罰款、拘留;情節嚴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周軍律師提醒:虛假訴訟罪不是原告專屬罪名:原告主動捏造起訴是典型情形;被告普通偽造證據不構成犯罪,但惡意串通、參與虛構訴訟的,同樣可以構成犯罪。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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