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因為于XX阻撓,根本沒法清算。后來我核查發現,王XX轉進三亞路益公司的合伙資金中,有近40萬被直接從柜員機以現金方式取出,根本沒有用于合伙,認為是被于XX侵占了,起訴要求返還。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陳瑩代理。陳長奮一口咬定于XX沒有取現金,聲稱于XX不知道涉案現金下落。為了幫于XX耍賴,陳大律師故意撒謊說在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對公銀行卡寄給了王XX。言下之意,于XX手上沒有銀行卡,不可能從從柜員機取出現金來。路益公司流水那些取現金的記錄只可能是王XX自己取的,現在賊喊捉賊。為什么說陳大律師是故意虛假陳述呢?因為他過去代理過于XX和王XX糾紛系列案件,明知道于XX不可能在取款發生之前就把銀行卡給王XX的,還在法庭上幫忙撒謊。
然而,陳大律師以為這樣撒謊死無對證,能賴得一干二凈,卻被我找出破綻來。我找到涉案期間,路益對公流水有在成都取款的記錄,那段時間于XX恰好在成都,證明當時卡在于XX身上。陳大律師沒法回應我的質疑,知道沒法混蒙過關了,在核實筆錄時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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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奮先否認于XX取款后改成記不清楚
迫于證據壓力,于XX庭后承認提取現金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我一看大樂,且不說官司得的怎樣,起碼陳大律師說于XX沒有取款他不知道案涉資金是故意撒謊。在法庭上故意撒謊是違法的,我就向法官舉報于XX和陳大律師故意撒謊。
然而,沒想到我舉報于XX和陳大律師故意撒謊石沉大海,一審判決書出來卻讓我大跌眼鏡,認定事實竟然無視于XX已經庭后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只是謊稱用于合伙,說“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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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開庭,還是陳大律師全權代理于XX。這一次,陳大律師不再說于XX沒有提取現金或者忘記了,而是于XX提取了現金,這些現金都用于合伙開支主要是購買二手辦公用品了。證據沒有,按陳大律師的說法,于XX把證據全部都給王XX了。依我看來,于XX取出的現金,全部都給了陳大律師才是真的。于XX支付陳大律師的大額律師法,確實就是從王XX那里侵占得來的。
二審我依然投訴于XX和陳大律師故意虛假陳述。他們在一審剛開始不承認取款,還謊稱銀行卡給了王XX,迫于證據壓力核實筆錄時改成記不清楚,庭后又改口說取出的錢用于合伙了,二審拿不出這些資金用于合伙的證據,就說證據已經交給王XX了。法庭是捍衛法律尊嚴的神圣之地,可以這樣反反復復耍賴嗎?
二審還是判王XX敗訴,理由竟然是“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我舉報于XX和陳大律師故意虛假陳述還是石沉大海。對于XX開始不承認取出現金,謊稱不知道涉案現金下落,因為經不起質疑,庭后才承認取現金謊稱用于合伙這一經過,判決書更是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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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
不過,二審認定于XX取出現金,那么陳大律師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銀行卡給了王XX,就可以從法律角度確定下來時故意撒謊了,我于是向律師協會繼續投訴陳大律師。然而,這次投訴還是不順利,明明我投訴的是陳大律師在法庭上故意對關鍵事實進行虛假陳述,律協卻以“修改筆錄不違規”為由,不予立案調查。
我一氣之下,在網上撰文對陳大律師的違法行為進行揭發。消息披露,我堅決和陳大律師違法行為作斗爭的做法得到很多善良百姓的支持,但是也有一些人反對甚至謾罵。這些反對者的觀點主要是陳大律師是于XX請來的,他當然是要為于XX說話而不是為我說話。即使有違法之處,我也只能找于XX算賬,而不能和陳大律師糾纏。
這種觀點,我不敢茍同。試問,如果好人被壞人的惡狗咬了,我們只能找壞人算賬,不能打惡狗嗎?好人如果被壞人的惡狗咬了,絕對不能只找壞人算賬,還要打惡狗,而且要痛打落水狗。陳大律師是于XX請來的應該為于XX說話不假,但不等于他有可以“咬人”不被追究的特權。
像于XX這種騙子,雖然危害很大,但憑著他的智商,也就是騙敗家婆娘王XX等少數人了,危害的烈度不是非常大。如果允許陳大律師這樣的高智商專業人士為虎作倀,違法為騙子辯護都得不到懲罰,他以及他這一類人會為了賺取代理費,為更多騙子進行違法辯護,會害到千千萬萬家的。因此,我才和和陳大律師死磕到底,律師協會不處理他,就繼續向司法局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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