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熊孩子必須嚴懲!河南,兩個熊孩子去找朋友玩,因為在門口等得無聊,掏出打火機點火玩,不料引發大火,整個樓道燒的烏漆麻黑,戶主放在樓道里的財物也被燒毀,事后孩子家長卻不愿擔責:是他們自己亂放東西在樓道,他們也有很大責任!
(案例來源:小莉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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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家小孩未成年,但長得人高馬大,事發當天,他的2位朋友來他家找他玩,但兩人敲門時,王女士孩子遲遲未回應。
兩人等得不耐煩,其中一人拿起一塊紗布點火玩,不料火勢很快蔓延,根本沒法控制,直到鄰居拍門,王女士才知道著火的情況。
王女士走出來以后,外邊有很多人,她被嗆得喘不過氣來,幸虧發現及時才得以安全逃脫,現場視頻顯示,樓道里火勢很大。
事后的畫面中,樓道里到處都是滅火后的痕跡,整個墻體和地面黑乎乎的,整個樓道被燒的不成樣子,管道的保溫棉已經被燒壞,消防器材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損,許多住戶的窗戶玻璃也已經破碎。
此前,王女士家將鞋架子和寶寶的嬰兒車放在樓道里,但這把火過后,滿鞋架的鞋子都付之一炬,王女士事后罵道:這火把我家燒成啥樣?現在沒法看!這像啥?
事后王女士孩子吐槽道:這兩個小孩我認識,他來找我玩,太不像話了,交這兩個損友!
點火的孩子卻辯解道:我就點了一下,我就是等你等得太心急了!我就是嫌沒有意思,等你等的太煩了!
更可氣的事,事后王女士找對方家長要求賠償,可對方卻不予理會,氣得王女士對著鏡頭罵道:孩子不懂事,但是家長起碼得懂事吧,我聯系他幾次,他一直都不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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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王女士只好找到記者幫忙,面對記者采訪,一名孩子的奶奶承認火是孩子點的,但是聲稱王女士將鞋子等雜物放樓道里也有過錯,若不是雜物太多,不至于發生火災。
王女士對此解釋道,不是自己想占用公用空間,而是因為孩子的鞋子實在太臭,所以才把鞋子放在樓道里,起火的根本原因,還是對方孩子故意點火導致。
但不論王女士怎么說,孩子奶奶拒不配合,不僅不愿承擔責任,還反復強調,自己家孩子因為火勢太大被嚇到,現在躺床上不吃不喝,只有等孩子好起來,才可以處理此事。
物業方表示,當前派出所和消防都在跟進此事,目前正在劃分責任,不出意外的話,雙方都有一定責任,后續那片區域怎么處理,誰向誰索賠,都得等責任認定后再說。
消防工作人員表示,事故認定還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為更好地處理此事,記者把問題反映給社區,目前的協商結果是,由物業經理牽頭三方去協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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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首先,縱火孩子的家長需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孩子是未成年人,沒有賠償能力,但損害是故意造成,且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不得減輕監護人賠償責任。
其次,亂放雜物的戶主也有一定責任。
樓道屬于公共空間,保持秩序正規是每名業主的義務,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物業管理的規定,堆放雜物在樓道顯然會造成安全隱患,對造成火災有一定過錯,據此可減輕放火小孩的部分責任。
同時,物業方疏于管理,在此事中可能也會承擔一定責任,但絕對不是主要責任,只是輕微的補充責任,甚至不用承擔責任。
最后,點火的孩子要視情給予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關于點火的孩子,很多網友說構成縱火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嚴懲,但大概率不會如此認定,而是會被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也就是說,如果不滿16周歲,即便給予拘留處罰也不會實際執行,但是違法記錄會給孩子帶來很多影響,這也算是一種懲罰,希望熊孩子們引以為戒,家長也要盡好管理責任,否則吃虧的只能是自己。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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