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年輕女教師報警稱,58歲校長以討論教學為由,將她叫到辦公室,而后對她實施親吻、摟抱,警方調查后認定校長構成猥褻,對其處10日拘留,校長卻不服訴至法院,辯稱根本沒有這回事,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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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星58歲,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是一所中學校長,金曉宏則是該校教師,12月28日20時許,金曉宏至浦東公安分局下屬六團派出所報警。
金曉宏稱,當天11時40分許,她被張衛星以討論初三年級教學情況為由叫到校長辦公室,張衛星將她拉到窗戶邊角落,雙手抱住她、隔著衣服撫摸她后背,并用嘴親吻、用舌頭舔她嘴唇的方式實施猥褻,后金曉宏掙脫逃離。
浦東公安分局于次日立案受理后,對張衛星、金曉宏及相關證人分別進行了多次調查詢問,張衛星均否認對金曉宏實施了猥褻。
同月30日,浦東公安分局作出立案決定,對金曉宏被猥褻案立案偵查,后警方認為金曉宏被猥褻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撤銷該案。
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警方認定張衛星對金曉宏實施了面對面摟抱、撫摸后背、親吻、舔舐嘴唇等形式的猥褻行為,向張衛星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張衛星當場提出申辯。
經法制復核,浦東公安分局未采納張衛星的申辯意見,案發次年8月26日,警方作出30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張衛星對金曉宏實施猥褻,后金曉宏逃脫。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決定給予張衛星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并將處罰決定送達張衛星,張衛星收悉后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0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10月19日,浦東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意見,12月6日,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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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浦東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并提出如下理由:
1.張衛星從未對金曉宏實施過猥褻或其他不法行為,浦東公安分局經過長達半年的刑事偵查,都未能認定張衛星存在猥褻行為的基本事實。
2.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從立案至作出決定僅用時2天,事先告知及復核程序在數小時內完成,完全無視張衛星的陳述申辯、提供證據等諸多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3.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的說理部分,均未能結合在案證據,闡明為何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認定了刑事偵查程序都無法認定的猥褻事實,難以令人信服。
浦東公安分局辯稱:
接到金曉宏報警后依法立案進行了調查,通過對張衛星、金曉宏及相關證人進行詢問,并對監控視頻、對話錄音等證據進行審查,認定張衛星存在猥褻第三人的違法行為。
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市公安局辯稱:經審查后認為浦東公安分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作出維持決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金曉宏述稱,張衛星提起本案訴訟的理由信口雌黃、胡說八道,其不僅不思悔改,還惡意中傷金曉宏及家人,給金曉宏一家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和揮之不去的陰影。
浦東公安分局認定張衛星存在猥褻金曉宏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衛星訴訟請求,還金曉宏公道。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警方有權進行調查及處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浦東公安分局負責轄區內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其次,警方執法程序合法。
浦東公安分局收到金曉宏報警后,經過詢問調查、刑事立案、刑事撤案、處罰事先告知、法制復核等程序后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張衛星,執法程序合法。
最后,案件認定事實清楚。
本案中,根據張衛星詢問筆錄(5份),張衛星本人陳述,金曉宏詢問筆錄(5份),微信聊天記錄,中學走廊照片,校長辦公室照片,4名證人筆錄等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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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公安分局認定張衛星存在猥褻金曉宏的違法行為,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
張衛星關于案發時間、地點、過程等事實要素不清,認定證據不足,調查、取證、拒絕聽取申辯等程序違規的主張,缺乏充分證據支撐,法院不予支持。
市公安局具有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收到張衛星的行政復議申請后予以受理,并在收到浦東公安分局答復意見后經審查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所作復議維持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張衛星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9條、第79條,判決駁回張衛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衛星負擔。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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