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男子參加公司組織的賽龍舟,教練講解結束后,男子從集合地趕往選手等候區,途中不慎摔倒骨折,事后男子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場地所有者訴至法院索賠11萬,對方卻說:露天地面范圍極大,雨后地面濕滑,成年人自己應注意!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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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魏是國藥集團化學試劑有限公司員工,住上海市閔行區,端午節期間,國藥控股選定于東方綠舟內舉行“健康走”活動。
6月5日下午,王魏在東方綠舟參加單位組織的賽龍舟項目,由教練在湖邊空地上召集參賽隊伍,并講解技術要領,王魏作為國藥試劑參賽隊員之一,聽從指令到湖邊空地集合。
教練講解結束后,王魏在從集合地趕往選手等候區的過程中,由于草坪泥濘濕滑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健康走”隨行醫生對其進行緊急救治。
后由國藥試劑同事開車,將王魏送往閔行區中醫醫院診治,王魏共住院20天,花費醫療費8803元、門診費1902元,共計10705元。
王魏受傷后休息4個月,其中病假3個月(工資按70%發放),帶薪年休假10天(全額發工資),事假9天(不發工資),年終獎應發3-3.5個月,根據考勤情況,實際發放2個月。
后經鑒定,王魏左踝部因故受傷,損傷后遺癥尚未達到人體損傷傷殘程度,其損傷后可酌情給以休息90-120日,護理30-60日,營養30-60日。
事后王魏將東方綠舟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11258元,其中醫療費10936元、誤工費59072元(4個月)、伙食費800元(20天)、護理費6000元(60天)、交通費100元、營養費2400元(60天)、鑒定費19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并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1.王魏共住院20天,并由一名親屬護理,期間共花費醫療費1萬多元,且由于保守治療引發接觸性皮炎,轉華山醫院進行激素治療數日,傷后休息期3個月。
多家醫院的醫生診斷為“韌帶斷裂、創傷性關節炎、按需進行手術治療”,治療期較長,左腿嚴重萎縮,對下地走路產生恐懼感,3個月后才逐漸恢復慢走能力。
2.王魏治療3個月后被告知,若不通過手術治療,將永遠不宜參加羽毛球、籃球等多種體育運動,對王魏生活產生一定影響。
3.王魏住院期間,正值妻子腹中胎兒出現異常,需要決定保胎還是引產,檢查、引產及后續治療的整個過程,王魏一直無法陪同妻子,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并影響到妻子再次受孕的意愿,至今未孕,導致王魏精神損害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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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氣預報、事故地點場地情況照片、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足以證明事發前幾天天氣下雨,王魏著裝合適、沒有自陷風險,場地泥濘濕滑。
東方綠舟未在相應場地周圍進行隔離或樹立警告標識,且疏忽大意召集人員至危險區域集合,從而直接導致此次事故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東方綠舟不同意王魏訴請,辯稱:
1.王魏雖在東方綠舟滑倒,但非因使用東方綠舟的設施設備所致,而是意外事件,王魏作為成年人在園區活動,應有自我保護意識,對自己所處的場地環境負有安全注意義務。
2.天氣情況與王魏受傷無必然聯系,根據教練陳述,事發當天場地并無積水,且為開闊場地,不存在危險環境,場地泥濘可能是當天人多踩踏所致。
3.王魏受傷所在的空地不具有危險性,不需設置警示標志,當天有幾百人參加活動,只有王魏一人受傷,屬小概率事件,王魏受傷非東方綠舟侵權所致,應由王魏自負責任。
4.對醫療費有異議,住院費中統籌支付的5831元應予扣除,門急診花費1902元,醫療費還應扣除保險公司報銷的80%。
對誤工費有異議,王魏病假期間工資按70%發放,王魏的誤工損失僅為工資的30%,且王魏病假3個月,誤工期也為3個月。
交通費有異議,應當是治療期間所花費的交通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有異議,王魏受傷并非東方綠舟侵權所致,也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王魏訴請的精神損害來源于妻子流產及夫妻關系,與王魏受傷無直接因果關系。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月1日至6月4日均有降雨,事發場地作為室外開闊草地,6月5日當天必然仍有濕滑,濕滑的草地對游客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
東方綠舟作為場地管理者,應當對此安全隱患有合理預見,并對游客予以提醒,但東方綠舟并未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識提醒游客予以注意,故對王魏的受傷存在過錯。
王魏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注意到草地濕滑并提高自身注意,現王魏未盡到合理注意,對自身損害存在較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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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受傷原因及事發經過,結合雙方過錯程度,確定東方綠舟承擔20%責任,王魏自負80%責任,王魏的各項損失確定為40124元,故判決東方綠舟應賠償8025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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