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人看病為何還要罰款7.5萬”?廣西賀州,鄉村醫生從醫18年,一直堅持為村民看病,卻被人舉報非法行醫,衛健局調查后對其罰款7.5萬,男子不服起訴:我是有資質的鄉村醫生,從醫已經18年,只是中間有2年未申請年審!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廣西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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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勇是平桂區沙田鎮逸石村村民,自1994年開始做村醫,事發當年8月2日,區衛健局根據群眾舉報,派出衛生執法人員,到358號涉嫌違法行醫的場所進行核查。
該場所屬陳勇開辦,場所大廳內擺放有一張診療桌,桌上擺放有血壓計、體溫針和12張處方單,處方單分別記錄了12名患者的診療情況。
診療桌后面有一個木質藥柜和一組玻璃柜,柜內擺放有數十種藥物、一次性輸液器和注射器;藥柜上面擺放有一張微信收款碼。
大廳右側拐角處擺放有一個紅色垃圾桶,桶內盛裝有使用過的輸液瓶和輸液管;大廳旁的一個小房間內,有一位家長帶著小孩正在輸液。
現場檢查時,陳勇未能出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僅能出示1995年4月15日由廣西鄉村醫生培訓中心發放的《中專水平證書》。
經現場核實,陳勇收入220元,區衛健局認為陳勇涉嫌無證違法開展診療活動,遂予以立案調查,當場查扣數十種藥物及醫療器械,現場拍照取證,并向有關人員作調查筆錄。
經內部討論評議,區衛健局認為陳勇無證在其家里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違反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8條,應予以行政處罰。
10月22日,區衛健局向陳勇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陳勇,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10月24日,陳勇向區衛健局提出申辯,認為其做村醫十幾年,以前行醫時證件齊全,期間隔2年沒有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年審,后來去申請年審但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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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衛健局復核后,認為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30條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11月2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扣押的藥物、醫療器械及違法所得220元;處罰款7.5萬元。
陳勇不服復議,區政府經審查復議決定維持,陳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并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1.陳勇是具有醫療執業資質的鄉村醫生,不能直接定性為非法開展診療活動。
陳勇1994年參加廣西鄉村醫生考試并通過,同年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之后每年都按時繳納年審費700多元,直到2004年,因該工作不賺錢,陳勇2年未申請年審。
2006年以后,陳勇聽說年審已免費,但未去補辦手續,此后一直未補辦,直至被區衛健局以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為由進行處罰。
沒有資質進行診療活動,與有資質但不符合規定的診療活動,是兩個不同概念,陳勇自1994年就開始做鄉村醫生,具有相應資質,幾十年從醫生涯也證明陳勇能力,與一般無證行醫者有本質區別。
鄉村醫生目的是為了服務基層勞動者,給偏遠地區的貧苦百姓帶去合格的醫療,解決農村勞動者日常的醫療需要,其社會價值已經不是盈利,而是服務社會。
2.行政復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行政復議決定書處罰依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8條,此法規實施日期為2020年,而陳勇早在26年前取得鄉村醫生資質并行醫至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對于陳勇這個年代的人,如果不給予告知,不知道現在的行醫要求已經變更,且衛健局未曾書面告知陳勇應如何補辦手續就直接罰款,存在程序錯誤。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條,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33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陳勇作為鄉村醫生多年,堅持行醫原則,為基層百姓看病,并未造成任何醫療事故,只是因為村民有要求時才行醫,對新的管理規定并不清楚,也無相應工作人員對其進行管理教育和提醒。
雖然陳勇未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年審,辦理醫療執業證書,但亦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給予75000元高額罰款與陳勇行為不相適應,違反了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和過罰相當原則。
區衛健局辯稱:1.陳勇存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情況;2.陳勇的行為違反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8條,依據該法第99條第1款,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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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勇提出的“其具有醫療執業資質的鄉村醫生,不能定性為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說法錯誤;4.陳勇提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罰款金額違反法律規定的說法錯誤。
區政府辯稱:《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程序合法、規范,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決定合法妥當,請求駁回陳勇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18條,鄉村醫生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綜上,判決駁回陳勇的訴訟請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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