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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P案件。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緬甸設立詐P窩點,招募大量人員組成詐P團伙,通過 "S豬盤" 方式對中國境內公民實施詐P。該團伙通過社交軟件添加被害人好友,建立戀愛關系后,誘導被害人在虛假投資平臺上充值投資,累計詐P金額達 1.2 億元,涉及全國 20 多個省份的 3000 余名被害人。2024 年,公安機關開展跨境抓捕行動,將林某某等 120 余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國。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P罪。林某某作為詐P團伙的組織者、領導者,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最終,法院以詐P罪判處林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并處罰金。
律師說法
中山刑事律師推薦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電信網絡詐P是近年來廣東地區高發的刑事犯罪類型之一,具有跨境化、集團化、智能化的特點。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P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詐P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廣東省一類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詐P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電信網絡詐P的量刑比普通詐P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P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電信網絡詐P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P的;
-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P犯罪團伙的;
-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P的;
- 曾因電信網絡詐P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P受過行政處罰的;
- 詐P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P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 詐P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P的;
-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 利用 "釣魚網站" 鏈接、"木馬" 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P的。
律師提醒,廣大市民應當提高反詐意識,不要輕信陌生人的電話和信息,不要向陌生人轉賬匯款。如果發現被騙,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保留好相關證據。同時,也提醒年輕人不要被高薪誘惑,前往境外參與詐P活動,否則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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