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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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在個人信貸監管日益趨嚴的背景下,部分具有購車需求但因征信瑕疵無法獲得貸款的消費者,選擇通過“借名買車”的方式,委托信用良好的第三人代為簽訂購車合同、辦理抵押貸款并按期還貸。當實際用車人(委托人)斷供失聯時,名義購車人(受托人)為避免自身征信受損而墊付的貸款本息,能否依據委托合同關系向委托人追償?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丁某因個人征信存在不良記錄,無法以自身名義辦理車輛抵押貸款,遂委托徐某代為購買車輛并辦理相關貸款手續。2024年1月,徐某依丁某指示,以自己名義購入小鵬汽車P7一臺,并與某汽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汽車抵押貸款合同》,貸款本金為133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年利率15.88%,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每期約4700元)。雙方口頭約定,案涉車輛由丁某實際占有、使用,丁某每月向徐某轉賬支付當期車貸本息。
合同履行初期,丁某基本能按期轉賬。但自2024年8月起,丁某開始無故拖欠還款,隨后徹底停止轉賬并失聯。為避免貸款逾期導致個人征信受損及產生違約罰息,徐某不得不自行向金融機構墊付后續車貸。截至2025年6月,徐某累計償還車貸本息共計79219元,扣除丁某此前已支付的35137元,徐某實際產生墊付損失44082元。此外,車輛使用期間產生的違章罰款1000元,徐某尚未實際繳納。
徐某多次催要墊付款項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丁某支付其墊付的車貸本息(含已墊付及未來預期部分)及賠償車輛違章罰款1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
1.委托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丁某委托徐某代為購車、辦理貸款及還款,徐某也實際履行了這些事務,雙方通過微信溝通形成了明確委托合意。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成立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該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合法有效。
2.墊付的費用,委托人必須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本案中,徐某為避免作為名義借款人的自己征信受損而墊付車貸,該費用屬于處理委托事務(即履行還款義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因此,丁某作為委托人和實際用車人,負有償還義務。
3.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不予支持
對于徐某主張的車輛違章罰款及尚未墊付的剩余貸款,法院認為,因其尚未實際支出,未產生確定的債權,故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丁某向徐某支付其已實際墊付的車貸本息44082.67元。
法官說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借名買車”引發的委托合同糾紛。法律形式上,徐某是購車合同及抵押貸款合同的簽約主體;但在經濟實質上,丁某是購車及貸款事務的實際受益人與最終責任人。透過本案,可以清晰看到“借名買車”模式蘊含的多重法律風險,亟需引起社會公眾警惕:
對受托人(名義購車人)的風險:除本案已體現的墊付款追償困難、訴訟成本高、個人征信受損外,若委托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無力賠償,受托人可能基于機動車名義所有人的身份被受害人主張連帶責任;若受托人自身陷入債務危機,登記其名下的車輛還可能被法院查封、拍賣,引發其與實際用車人之間的侵權糾紛。
對委托人(實際用車人)的風險:委托人雖支付了購車款及貸款,但車輛登記在受托人名下,一旦雙方關系破裂或受托人擅自處分車輛(如抵押、轉賣),委托人將面臨“車錢兩空”的困境,且難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的法律后果。
誠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行事之基。“借名買車”看似是解決征信問題的捷徑,實則是布滿法律陷阱的險路,它不僅可能損害個人寶貴的信用記錄,更會讓朋友、親戚之間因經濟糾紛而反目成仇。因此,切勿因人情、小利而出借身份信息為他人辦理貸款、購車等重大事宜。若自身征信存在問題,應通過正規途徑修復自身征信,切勿心存僥幸。若確屬必要,務必簽訂詳盡的書面協議,明確車輛實際權屬、還款責任、違約責任等,并保留好所有的溝通記錄、轉賬憑證等材料,以防萬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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