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人社部等多部門聯合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對近幾年來超齡勞動者保障不足、勞動爭議的相關問題給出明確規定。就醫療和養老等與退休相掛鉤的待遇,官方明確“再就業”不減損其待遇,而對兜底保障的工傷保險, 官方則明確企業應當為勞動者參保。
自2020年以來,退休年齡以上的勞動者長期高強度勞動、缺乏勞動保障的情況,屢次引起輿論關注。由于這種用工情形長期存在,企業方面也需要相應的合規指引。由此經過數年討論,2026年5月,官方通過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的方式,回應這些民間關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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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哈高速哈爾濱方向的凌海服務區,保潔員在工作。 新華社記者 吳青昊 攝
人社部表示,當前,我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就業的勞動者眾多,勞動權益面臨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為落實延退改革決定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的要求,經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評估和廣泛征求意見,人社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制定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出臺,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確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該文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也屬于《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而按國家有關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根據其所在單位性質,分別適用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前述爭議出現的原因在于,中國的勞動保障、工傷保障等制度設計,均與勞動關系高度綁定,但超齡勞動者長期游離在這一體系之外。官方表示,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將其權益保障與勞動關系解綁,著力解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
具體權益方面,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超齡勞動者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者計酬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規定,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動報酬支付給超齡勞動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另一個主要調整出現在社保領域。文件特別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障待遇。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此外,官方介紹,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滿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為更好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需延長繳費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同時,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也會進一步優化經辦公共服務,暢通信息查詢渠道,為延長繳費人員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參保繳費服務。
醫保方面,超齡勞動者已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齡勞動者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官方表示,超齡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超齡勞動者的投訴,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宋承翰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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