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陽光明媚的午后,氣溫22度剛剛好,你行駛在一條綠樹成蔭的街道上,收音機里恰好傳來一首超棒的歌。
情難自禁,不知不覺間音量已經被擰到最大,你甚至想搖下車窗,讓路人也一起感受這份無拘無束的快樂。
但你可能已經無意中觸犯了法律。
具體要看你住在哪個州——在某些地方,車里大聲放音樂確實可能讓你吃到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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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州在車里大聲放音樂屬違法行為?
目前只有少數州和領地針對車內播放音樂制定了專門法規,其他地方則用更寬泛的噪音限制條款來約束這一行為。
根據新州《2017年環境保護操作(噪音控制)條例》,“以會導致發出冒犯性噪音的方式使用機動車音響系統”屬違法行為。
那么,究竟什么算“冒犯性噪音”?條例的定義如下:
(a) 因其音量、性質、特征或質量,或其發出的時間,或其他任何情況:
(i) 對發出場所外的人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或
(ii) 不合理地干擾(或可能不合理地干擾)發出場所外的人的舒適或休息,或
(b) 條例規定的音量、性質、特征或質量,或在條例規定的時間或其他情況下發出的噪音。
一旦被警察抓到,將被處以200澳元罰款,并扣2分。如果選擇上庭抗辯卻被判有罪,個人最高罰款5500澳元,公司則高達11000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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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昆州,將車內大聲放音樂歸入飆車罪范疇下的“制造不必要噪音”,警方可開出約175澳元的罰單,屢犯者車輛甚至可能被扣押長達90天。
其他州和領地的交通噪音法規雖然沒有明確提到音樂,但都對機動車噪音作了籠統規定,音樂很可能被納入其中。
以維州為例,《2021年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能夠在靜止噪音水平上超出至少5分貝發出噪音”的車輛不得上路。
雖然音樂同樣未被點名,但維州《2021年道路安全(車輛)條例》也涵蓋了車輛噪音,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上使用產生過大噪音的車輛。”
值得注意的是,各州和領地還對住宅噪音(包括音樂)有專門規定。
維州的環境保護條例就限制“不合理的噪音”——包括音響和收音機發出的聲音——周日晚至周五早的晚上10點至早上7點,以及周五晚至周日早的晚上11點至早上9點之間均不得擾民。地方市議會同樣有權監管噪音問題。
所以,下次想把車內音量擰到最大之前,不妨先想想:這會不會被視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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