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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趙某系一名貨運司機,其駕駛的貨運車輛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處于有效狀態。
某日,趙某按約定將一批貨物運輸至指定料場,到達目的地后,其將被保險車輛平穩停放在料場指定區域,隨后下車開展卸貨作業。在卸貨過程中,車輛擋板突然發生斷裂,擋板及車上裝載的貨物一同墜落,將正在車旁作業的趙某戊砸傷。事故發生后,趙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產生了大額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事后,趙某向承保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以趙某系車輛駕駛員、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為由,拒絕予以賠償。
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協商無果,趙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賠付義務。保險公司認為本案非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符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且趙某系駕駛人,不應當轉化為保險條款約定的第三者,不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在事故發生時的身份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案涉事故屬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先賠償趙某戊的合理損失,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法律分析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相關規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障對象是“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而“車上人員”通常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但需要明確的是,“車上人員”與“第三者”并非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是特定時空下的臨時性身份,可根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的空間位置、是否脫離車輛控制等條件發生轉化,這一觀點已得到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
本案中,事故發生時,趙某戊已將被保險車輛停穩,完全脫離了駕駛室,停止了對車輛的操控,其身體處于料場地面、車體之外,并非在車體內或車體上,不符合“車上人員”的界定標準。同時,本案不滿足“車上人員不得轉化為第三者”的例外情形——即“同一人既是侵權人又是被害人”的立法本義。趙某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事故的發生系車輛擋板斷裂這一意外因素導致,車輛在停放狀態下若無該意外,本身不具有侵害他人權益的危險性,因此趙某的身份已從“車上人員”合法轉化為“第三者”,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障對象。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這里的“使用被保險機動車”并非僅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狀態,還應包括與車輛使用目的相關的靜止狀態下的作業行為,其中就包括貨運車輛的裝貨、卸貨作業。因為貨運車輛的核心功能是完成貨物的運輸與交付,卸貨是實現運輸合同目的、完成貨物交付的必經環節,屬于駕駛行為的合理延伸,應認定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范疇。
筆者寄語
隨著貨運行業的快速發展,貨車司機在裝卸貨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情形日益增多,此類保險糾紛也愈發常見。筆者提醒廣大貨運從業者:一方面,在投保車輛保險時,要仔細審閱保險條款,明確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障范圍、責任免除等關鍵內容,根據自身從業需求合理選擇保險險種及保額,避免因保險配置不當導致權益受損;另一方面,在開展裝卸貨等作業時,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仔細檢查車輛部件(如擋板、繩索等)的安全性,規范操作流程,防范意外事故的發生。
若不幸發生意外,要及時固定事故現場證據(如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明確事故原因及自身空間位置,為后續保險理賠和維權提供有力支撐。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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