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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大哥與陳二哥系親兄弟。家中房屋拆遷后,兄弟二人于2017年簽訂回遷房分配協議,對三套回遷房進行了分割。
2023年,陳大哥以陳二哥未履行房屋過戶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分家協議。
陳二哥辯稱,2017年的協議僅對房屋分配進行了約定,并未約定過戶義務。雙方另有其他協議約定過戶事宜,兩份協議相互獨立。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2017年簽訂的回遷房分配協議僅對房屋歸屬進行了約定,并未約定陳二哥負有過戶義務。雙方關于過戶事宜另有約定,屬于獨立的合同關系。
陳二哥不存在違反2017年協議的違約行為,陳大哥要求解除該協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大哥的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分家協議的履行要點:
·多份協議相互獨立,一份協議的履行問題不能作為解除另一份協議的理由;
·分家協議重在明確房屋歸屬,過戶是后續履行行為,未過戶不影響協議效力;
·解除合同必須有法定或約定事由,不能隨意解除;
·建議在分家協議中同時明確約定過戶時間和違約責任,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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