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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老人處置房產前咨詢專業人士,避免被子女誤導。
【案件情節】
陳老太太患有阿爾茨海默病,與老伴陳老先生共有一套房屋。大女兒陳大姐長期居住在香港。
2024年,陳大姐以給老人加名為由,帶父母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先將房屋變更為父母共同共有,隨后又將陳老太太持有的50%份額以100萬元價格"賣"給陳大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但陳大姐從未支付100萬元購房款。陳老太太發現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復房屋登記。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陳大姐作為買受人,支付購房款是其主要合同義務。
合同約定陳大姐應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萬元,但陳大姐至今未付,且從其答辯意見看,根本沒有支付房款的意思表示。
經催告后陳大姐仍不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陳老太太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辦理的產權變更登記應予恢復。法院判決合同解除,陳大姐配合恢復登記。
【律師勝訴心得】
老人房產處置的風險防范:
·即使是親屬之間,房屋買賣也要按市場規則履行,不付款就可以解除合同;
·子女利用老人認知能力下降辦理過戶,不付款同樣構成違約;
·房屋買賣合同中,付款是買方的核心義務,不履行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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