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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購房者:入住后務必及時催促辦證,不要拖延,保留好所有付款憑證和入住證據。
【案件情節】
2002年,陳大姐與甲公司簽訂協議,購買了一套回遷房。2005年房屋建成后,陳大姐入住該房屋,但一直未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一晃20年過去了,房產證的事情始終沒有著落。陳大姐多次找開發商協商,開發商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陳大姐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證。
開發商辯稱,雙方最初是以拆遷安置名義簽訂的協議,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大姐已實際支付購房款并入住房屋20年,已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開發商亦接受,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開發商作為房屋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是其法定合同義務。陳大姐要求開發商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陳大姐能夠成功維權,關鍵在于:
·實際履行主要義務并長期占有使用房屋,是認定房屋買賣關系成立的重要證據;
·即使最初協議名稱為"拆遷安置",只要實質是房屋買賣,法院仍會按真實法律關系認定;
·辦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購房20年仍可通過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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