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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周先生看中了一套回遷房,與房主陳老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房款117萬元。合同簽訂后,周先生依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陳老先生遲遲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周先生多次催促無果后,將陳老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
庭審中查明,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房,截至訴訟時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但關于房屋確權問題,因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目前不具備辦理產權登記的條件,故對周先生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中,買方雖然勝訴確認了合同效力,但未能直接確權,給我們重要啟示:
·回遷房交易風險較大,購買前務必核實房屋產權狀況,優先選擇已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未取得房產證的回遷房,法院只能確認合同效力,不能直接判決確權,買方存在"錢房兩空"的風險;
·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辦證時間、逾期辦證違約金及解除合同條款,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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