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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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租賃合同履行中,只有守約方才能提出解除合同,違約方只能被動承擔責任、無權解約。
那么,符合哪些情形的,租賃合同的違約方也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公司訴某酒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如果違約方喪失了履行能力,繼續履行合同,將對其明顯不利,而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的,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違約方解除合同,其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案情概況
某公司(出租人)與某酒店(承租人)簽訂長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用于酒店經營。合同履行數年后,酒店因行業虧損、經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高額租金,構成長期違約。酒店多次與出租人協商解約無果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反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全部拖欠租金。一審駁回酒店訴求,二審改判:解除租賃合同,酒店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裁判觀點簡析
法院支持違約方酒店解約,核心理由有三:
1. 合同陷入僵局,繼續履行無意義:酒店已停止實際經營、無履行能力,強制繼續履行只會導致租金持續拖欠、房屋長期閑置,雙方損失不斷擴大;
2. 違約方非惡意違約:酒店因行業下行、經營虧損無力履約,并非故意有錢不付、惡意拖欠租金;
3. 守約方拒絕解約違背誠信:出租人明知合同無法實際履行,仍堅持繼續履行,拒不協商解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4. 解約不免除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后,酒店仍需支付拖欠租金、承擔違約金,保障出租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明確了合同僵局下的司法解除規則,為違約方解約提供了法律依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不影響違約責任承擔:
1.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2. 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3.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房屋租賃合同屬長期合同,極易陷入“履行不能、強制履行無意義”的僵局,符合該條適用場景。
實務指引
違約方解除合同應注意:
1.收集經營虧損、無履行能力證據(財務報表、停業證明、行業報告);
2.先書面協商解約,留存協商記錄、出租人拒絕解約證明;
3.起訴時明確:請求解約+自愿承擔違約責任,降低法院抵觸。
周軍律師提醒:租賃合同違約方并非絕對無權解約,非惡意違約、合同陷入僵局、守約方拒絕解約違背誠信時,可請求法院解約。但解約不免除責任,違約方仍需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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