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同一主體之間勞動關系與承包關系能否并存?
「法律解答」
兩者之間并非互斥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對事實勞動關系的三個維度,進行分析可知兩者之間的特征有明顯的區別。
勞動關系特征
承包關系特征
人身從屬性
接受考勤管理、規章制度約束、工作由單位安排
自主決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方式
經濟從屬性
固定/定期工資、由單位提供生產工具
按項目/成果結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業務從屬性
勞動內容屬于單位主營業務組成部分
承包內容獨立于單位主營業務
因此,從法理上來分析,兩者可以并存。
例如(2022)滬0101民初4981號一案中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出租汽車公司與出租汽車駕駛員之間存在何種關系仍應根據雙方的具體約定而最終判定雙方是否并存勞動關系與承包經營關系抑或僅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又例如(2026)京03民終150號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份為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受勞動法調整;另一份為承包經營合同,受合同法的調整。且承包合同一般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這就意味著在出租汽車行業的運營及管理中,出租汽車公司與司機之間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承包運營合同的締約基礎,承包運營合同附屬于勞動合同。雙方關于承包金的約定是通過承包經營合同體現的。在法律關系上呈現出勞動關系與承包關系并存,可稱為’混合合同‘或‘聯立合同'。”
再例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微信公眾號2026-5-12文章中認為“在建筑領域等行業,勞動者同時擔任公司內部承包人的“復合型用工”屢見不鮮”。
因此,這種復合型的法律關系在實踐中是得到法院肯定的。只不過,在面對這類法律關系時,用人單位試圖通過簽訂承包/合作協議去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較為常見。故而遇到這類勞動法與合同法交叉領域的問題時,法院會通過穿透式審查,來確認雙方真實存在的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
指導案例179號「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合作經營”為名訂立協議,但從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來看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該案例以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通過辨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內容的性質、合同實際履行中體現出來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來確定雙方勞動關系,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通過訂立其他合同方式掩蓋用工事實,變相地排除國家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實現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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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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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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