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龐正
通訊員 蔡蕾
5月20日,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頒布施行一周年之際,湖北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湖北法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審判白皮書(2025)》,并公布湖北法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是,某單位以審計結果未出為由拖欠企業賬款,法院依法判決支付貨款,護航企業發展。
![]()
發布會現場 通訊員朱向東攝
2023年6月,甘肅某醫藥公司與某單位就前期供貨及往來賬款進行對賬,明確某單位欠付賬款3540萬余元,某單位在《往來賬對賬函》上加蓋公章并載明“數額證明無誤,最終以某區審計局審計結果為準”。
2024年4月,甘肅某醫藥公司將案涉債權轉讓給某醫藥公司,并通知某單位。某醫藥公司多次催要貨款無果,遂訴至武漢市漢陽法院,要求某單位支付貨款及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單位以政府審計結果尚未出具、付款條件未成就為由拒絕向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并以某醫藥公司提供送貨單據并非原件為由拒絕認可證據真實性。
為查清案件事實,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四次向政府機關發函,承辦法官赴甘肅某地督促核實,最終確認某醫藥公司所持送貨單據復印件真實。由于某區審計局開展的審計與案件關聯性不特定且審計期限不明確,漢陽區法院據此認定,如仍以《往來賬對賬函》載明的以政府審計結果確定最終支付金額,有可能使貨款處于無限期拖欠狀態,不利于及時有效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關于政府機關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規定,故依法準許某醫藥公司提出的司法審計申請。
最終,綜合考慮審計結果、已付款情況、約定的結算條件等,判令某單位向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2600萬余元。該案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服判息訴,首期300萬元款項已支付到位。
(來源:極目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