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級別管轄,主要針對法院審判管轄。審判級別管轄直接對應檢察院審查起訴級別,法檢兩級管轄層級高度匹配,例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必然由對應的市級檢察院提起公訴,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則由省級檢察院對應公訴。但實務中存在一個極易被辯護律師忽視的關鍵問題:審判、審查起訴的級別管轄,不能等同于偵查級別管轄層級。即便案件由市級公安機關偵查,后續也可移送基層檢察院審查起訴、由基層法院審理,該流程合法合規。正因如此,很多律師對此產生認知盲區。
實務中多數辯護律師并非在偵查階段介入案件。很多當事人家屬在偵查階段輕信所謂關系、特殊力量,耗費成本疏通關系,最終當事人被依法批捕。家屬被虛假承諾誤導,直至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閱卷后得知案件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才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這就導致絕大多數律師的辦案節點集中在審查起訴、一審甚至二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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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案件介入后,律師通常會重點審查一審基層法院是否具備審判管轄權、案件是否應當提級至中級法院審理,緊扣《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展開審判級別管轄抗辯,卻普遍忽略回溯審查偵查階段的級別管轄合法性。而偵查管轄層級違法,直接導致全部偵查行為程序違法,是核心的程序辯護突破口。辯護人接收案件閱卷后,梳理管轄問題時,不能僅關注審判管轄、指定管轄,必須同步核查偵查層級管轄的合規性。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轄區內普通刑事案件;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涉外、經濟、集團、跨區域六類案件中的重大案件。
該條款的核心關鍵在于“重大案件”,并非上述六類案件均需市級公安機關管轄,僅當案件屬于六類范疇且構成重大案件時,縣級公安機關才無偵查權限。若此類重大案件由縣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屬于明確的程序違法。在刑事辯護中,程序性辯護的實務價值極高,尤其適用于無罪辯護案件的“以打促談”策略,該策略在職務犯罪、集團性犯罪案件中適用率高、實操成功率高。事實、證據類辯護要點存在極大自由裁量空間,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沒有絕對唯一的評判標準,公檢法可自主解讀、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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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法問題屬于非黑即白、無裁量空間的硬性問題,一旦查實,辦案機關無法推諉變通,能夠有效倒逼控辯審三方協商,為當事人爭取量刑優惠。但需要明確,輕微程序瑕疵不具備辯護價值,例如扣押清單見證人未簽名、事后補簽等細微問題,屬于無關緊要的程序瑕疵,辦案機關不會采信該抗辯,僅會認定律師無端抗辯、胡攪蠻纏。唯有偵查級別管轄違法這類既成事實、無法補正、根本性的程序違法,才能作為有效抓手。該類瑕疵一旦固定,無法通過后續程序補正,是辯護人以打促談、掌握案件主動權的核心籌碼,也是絕大多數律師極易遺漏的極致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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