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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2008年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這套房子是陳老先生和老伴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2010年,這套房子拆遷,趙女士年紀大了,就讓兒子小陳去辦拆遷手續。
小陳拿著趙女士的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去和拆遷辦簽了安置協議,但他偷偷把被安置人寫成了自己的名字,還選了一號房屋作為安置房。后來小陳又找了自己的朋友周先生,和周先生簽了一份借名買房協議,把房子登記在了周先生名下。
趙女士一直以為房子是登記在自己名下,直到2018年想去辦房產證時,才發現房子竟然登記在周先生名下。趙女士非常生氣,把小陳和周先生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房子歸自己所有,讓他們配合過戶。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查明,一號房屋確實是陳老先生留下的老房子拆遷得來的,老房子是趙女士和陳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拆遷利益應該歸趙女士所有。小陳未經趙女士同意,擅自將拆遷利益據為己有,還和周先生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把房子登記在周先生名下,這是無權處分行為。
周先生雖然是名義上的產權人,但他沒有支付任何購房款,也沒有實際居住過,他和小陳都承認是借名買房。所以法院認為,小陳和周先生之間的借名買房協議損害了趙女士的合法權益,一號房屋應該歸趙女士所有。
最終法院判決一號房屋歸趙女士所有,周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律師勝訴心得
我們站在趙女士的角度,這個案子能勝訴,主要是因為我們理清了兩個關鍵的法律關系:
第一,拆遷利益的歸屬。我們首先證明了老房子是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拆遷利益自然應該歸趙女士所有,小陳只是經辦人,無權擅自處分。
第二,借名買房不能對抗真正的權利人。雖然小陳和周先生之間有借名買房協議,但這個協議只能約束他們兩個人,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趙女士作為真正的權利人,有權要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
這個案子給老年人的提醒是:涉及房產這樣的重大財產,一定要自己親自處理,或者給子女授權時要明確授權范圍,不要把所有證件都交給子女就不管了。很多子女就是利用父母的信任,偷偷把房產轉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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