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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2012年借用朋友周先生的名義買了一號房屋,兩人簽了借名買房協議,陳先生付了全款,一直實際居住。
2018年,周先生做生意欠了別人200萬,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并且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登記在周先生名下的一號房屋。陳先生知道后,提出了執行異議,說房子是他的,不是周先生的,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法院審查后駁回了陳先生的執行異議,陳先生又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他所有,停止對房屋的執行。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陳先生對一號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否能夠排除強制執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一號房屋登記在周先生名下,周先生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陳先生和周先生之間的借名買房協議,只是他們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申請執行人對周先生的債權是合法的,他有理由相信登記在周先生名下的房產就是周先生的財產。如果允許借名買房的實際權利人排除強制執行,將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會鼓勵更多人通過借名買房來逃避債務。
所以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繼續執行一號房屋。
律師勝訴心得
我們站在申請執行人的角度,這個案子能勝訴,關鍵在于我們抓住了物權公示的原則:
第一,我們強調了物權登記的公信力。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這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債權人有理由相信登記的內容。
第二,我們指出了借名買房的風險。如果支持了陳先生的請求,以后所有的被執行人都可以通過和別人簽借名買房協議來逃避執行,這對債權人太不公平了。
第三,我們也指出陳先生自己有過錯,他明知借名買房有風險,還選擇這樣做,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后果。
這個案子是借名買房最典型的風險之一:出名人欠債,房子被執行。很多人只看到借名買房的好處,卻忽視了這個巨大的風險。一旦出名人欠債,房子很可能被拍賣,到時候你只能找出名人要錢,但他都已經欠債不還了,你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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